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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中國提交減排方案:2020年光伏裝機100GW

發布時間: 2015-07-03 09:42:11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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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6月30日晚間,中國正式公布中國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INDC),其核心內容是中國在2020年到2030年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目標。

  (八)全面提高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提高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在氣候變化條件下的安全運營能力。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水資源,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加強中水、淡化海水、雨洪等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完善農田水利設施配套建設,大力發展節水灌溉農業,培育耐高溫和耐旱作物品種。加強海洋災害防護能力建設和海岸帶綜合管理,提高沿海地區抵御氣候災害能力。開展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跟蹤監測與評估。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區,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有效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系統安全。研究制定氣候變化影響人群健康應急預案,提升公共衛生領域適應氣候變化的服務水平。加強氣候變化綜合評估和風險管理,完善國家氣候變化監測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在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中,充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健全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加強防災減災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九)創新低碳發展模式。深化低碳省區、低碳城市試點,開展低碳城(鎮)試點和低碳產業園區、低碳社區、低碳商業、低碳交通試點,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研究在不同類型區域和城市控制碳排放的有效途徑。促進形成空間布局合理、資源集約利用、生產低碳高效、生活綠色宜居的低碳城市。研究建立碳排放認證制度和低碳榮譽制度,選擇典型產品進行低碳產品認證試點并推廣。

  (十)強化科技支撐。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科學研究水平,開展氣候變化監測預測研究,加強氣候變化影響、風險機理與評估方法研究。加強對節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和先進核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示范,推廣利用二氧化碳驅油、驅煤層氣技術。研發極端天氣預報預警技術,開發生物固氮、病蟲害綠色防控、設施農業技術,加強綜合節水、海水淡化等技術研發。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科技支撐體系,建立政產學研有效結合機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專業人才培養。

  (十一)加大資金和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積極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低碳投融資新機制。落實促進新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太陽能發電、風電、水電等定價、上網和采購機制。完善包括低碳節能在內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體系。深化能源、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完善綠色信貸機制,鼓勵和指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能效信貸業務,發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健全氣候變化災害保險政策。

  (十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逐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碳排放報告核查核證制度,完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維護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十三)健全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進一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健全涵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制度,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核算工作,定期編制國家和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建立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積極開展相關能力建設,構建國家、地方、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

  (十四)完善社會參與機制。強化企業低碳發展責任,鼓勵企業探索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低碳發展模式。強化低碳發展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繼續利用“全國低碳日”等平臺提高全社會低碳發展意識,鼓勵公眾應對氣候變化的自覺行動。發揮媒體監督和導向作用,加強教育培訓,充分發揮學校、社區以及民間組織的作用。

  (十五)積極推進國際合作。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將從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出發,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推進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與國際社會共同促進全球綠色低碳轉型與發展路徑創新。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推動發達國家切實履行大幅度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公約義務,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可持續發展的公平機會,爭取更多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促進南北合作。同時,中國將主動承擔與自身國情、發展階段和實際能力相符的國際義務,采取不斷強化的減緩和適應行動,并進一步加大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為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等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持,推進發展中國家互學互鑒、互幫互助、互利共贏。廣泛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對話與交流,加強相關領域政策協調與務實合作,分享有益經驗和做法,推廣氣候友好技術,與各方一道共同建設人類美好家園。

  三、中國關于2015年協議談判的意見

  中國致力于不斷加強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與各方一道攜手努力推動巴黎會議達成一個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協議。為此,對2015年協議談判進程和結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意見。2015年協議談判在公約下進行,以公約原則為指導,旨在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以實現公約的目標。談判的結果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充分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不同的歷史責任、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全面平衡體現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各個要素。談判進程應遵循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締約方驅動、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減緩。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制定和實施2020—2030年減少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和措施,推動減緩領域的國際合作。發達國家根據其歷史責任,承諾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經濟范圍絕對量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采取多樣化的強化減緩行動。

  (三)適應。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加強適應領域的國際合作,加強區域和國家層面適應計劃和項目的實施。發達國家應為發展中國家制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計劃、開展相關項目提供支持。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家適應計劃識別需求和障礙,加強行動。建立關于適應氣候變化的公約附屬機構。加強適應與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聯系。強化華沙損失和損害國際機制。

  (四)資金。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的強化行動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可預測和持續的資金支持。明確發達國家2020—2030年提供資金支持的量化目標和實施路線圖,提供資金的規模應在2020年開始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礎上逐年擴大,所提供資金應主要來源于公共資金。強化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主要運營實體的地位,在公約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公約締約方會議負責。

  (五)技術開發與轉讓。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根據發展中國家技術需求,切實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為發展中國家技術研發應用提供支持。加強現有技術機制在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問題、評估技術轉讓績效等方面的職能,增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聯系,包括在綠色氣候基金下設立支持技術開發與轉讓的窗口。

  (六)能力建設。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各領域能力建設提供支持。建立專門關于能力建設的國際機制,制定并實施能力建設活動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七)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和有關締約方會議決定,增加各方強化行動的透明度。發達國家根據公約要求及京都議定書相關規則,通過現有的報告和審評體系,增加其減排行動的透明度,明確增強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透明度及相關審評的規則。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通過現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懲罰性、尊重國家主權的方式,增加其強化行動透明度。

  (八)法律形式。2015年協議應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實施協議,可以采用核心協議加締約方會議決定的形式,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應在核心協議中平衡體現,相關技術細節和程序規則可由締約方會議決定加以明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自主貢獻可在巴黎會議成果中以適當形式分別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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