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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張天任:加快出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政策

發布時間: 2014-02-21 10:04:49    來源: 網易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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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新川村村書記張天任發布其所提交的兩會建議,該建議主題為《關于加快出臺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政策的建議》。

  2014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新川村村書記張天任發布其所提交的兩會建議,該建議主題為《關于加快出臺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政策的建議》,以下為具體內容:
  《關于加快出臺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政策的建議》
  當前,我國各級政府普遍重視大氣、水等環境污染,但對電動車、手機等廢舊電池的黑色污染,并未引起廣泛關注和足夠重視。據統計,我國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已達2000多家,電動車保有量在2億輛以上,且依然保持每年20%的增速。目前,實際使用的電動車中,其動力電池絕大多數配備鉛蓄電池,約占90%以上。每輛電動車配備12至16公斤的鉛蓄電池,電池壽命基本上在2年左右,因而我國年均產生150至200萬噸廢鉛蓄電池。廢鉛蓄電池中含有大量鉛離子的酸性電解液,隨意排放會污染土壤、地表地下水系,而人體鉛含量一旦超標,就會導致智力下降,易誘發惡性腫瘤,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因此,加強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迫在眉睫,意義重大,必須引起政府、行業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國內外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的現狀
  從廢鉛蓄電池等含鉛廢料中回收鉛資源,可減少原生鉛礦開采量。再生鉛能耗僅為原生鉛能耗的25.1%-31.4%,每生產1噸再生鉛,可節約1360千克標準煤,減排固廢98.7噸,節水208噸,減排二氧化硫0.66噸,大大減少鉛廢料對環境的污染和資源浪費。我國是鉛蓄電池制造、消費大國,鉛蓄電池含鉛量約占電池總重量的60%以上,目前鉛蓄電池行業中消耗的總鉛量約有85%以上來源于廢鉛蓄電池。再生鉛行業原料中廢鉛蓄電池約占95%以上。因此,從廢鉛蓄電池中回收利用鉛資源既十分必要,又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已成為循環經濟熱點,在鉛工業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
  2012年以來,我國規模再生鉛企業技術裝備升級步伐明顯加快,一方面自主開發的國產化廢鉛蓄電池處理設備和清潔生產技術得到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已引進8條廢鉛蓄電池破碎分選預處理生產系統和2條年產10萬噸以上再生鉛的完整生產線,但絕大部分再生鉛小企業設備陳舊、技術落后,二次污染十分嚴重。
  發達國家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已步入有序管理階段,制定了相對成熟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形成了“用戶-回收商、再生鉛廠-蓄電池廠”間的良性閉路循環。據調查,我國廢鉛蓄電池資源的回收渠道中,汽車維修和4S店占5%,蓄電池制造商占8%,再生鉛及其專業回收點占9%,蓄電池零售商占18%,個體私營者占60%。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但因缺乏明確規范、配套細則和監管力度,難以執行到位。目前,我國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體系尚未健全完善,仍存在不少弊端和問題,需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
  二、我國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回收渠道分散無序,合法企業競爭不利。我國廢鉛蓄電池以機動車、電動車、基站用鉛蓄電池為主,分別占33%、40%、27%,正規回收率不足30%。由于消費群體相對分散、回收市場不夠規范,多家收購、多管齊下、分散經營,廢鉛蓄電池回收渠道混亂無序,形成了回收主體之間搶奪資源的局面。但個體回收商無稅銷售,部分非法經營的小再生鉛廠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兩者生產成本較低,贏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較強,打亂了行業正常的廢電池回收鏈,而正規合法企業因稅收壓力無法與之競爭,導致大部分廢鉛蓄電池流向小再生鉛廠,規模企業生產負荷率遠未達設計產能。
  2、處理技術良莠不齊,污染能耗不容樂觀。一是收集過程。目前大部分正規企業有一定保護措施,但成千上萬個體收購者仍是廢鉛蓄電池收集的主力軍,基本未采取相應的環保措施,酸液隨意傾倒,普通車輛運輸,專用包裝缺乏,存在極大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二是拆解過程。國內大部分小再生鉛廠沒有機械破碎設備,幾乎都是人工隨意粗放式拆解,也沒有防污措施,酸液隨意排放,地表腐蝕嚴重,對其他無回收價值的回廢物隨意丟棄或填埋,嚴重污染了環境。三是冶煉過程。除規模企業推廣應用廢鉛蓄電池處理設備和清潔生產技術,國內大部分小再生鉛廠,環保設施簡陋,廢氣未經處理直排,鉛蒸氣、鉛塵、二氧化硫超出國家排放標準幾十倍,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
  3、法規機制不夠健全,回收利用缺乏保障。我國盡管針對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但缺乏統一管理、具體實施措施和強制性規定,導致行業內全國性正規的回收體系和網絡遲遲未能建立。同時,國家在財政、稅收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大,相關體制機制建設還不夠完善,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對當地違法違規企業監管不力,導致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再生鉛行業良性發展。
  三、對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幾點建議
  1、完善政策法規,規范回收行為。國家應對再生鉛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實行統一管理,歸口收購。同時,健全完善廢鉛蓄電池回收、儲存、運輸、生產等全過程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并加大執法和監管力度。鼓勵電池制造商和零售商、電池制造商和再生鉛冶煉廠通過行業間經濟合約建立規范的回收鏈。重點將鉛蓄電池納入強制回收產品目錄,并在鉛蓄電池上增加回收標志,強制對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加強維護合法廢鉛蓄電池運輸渠道的運轉,鼓勵電池制造商通過其銷售網絡,以零售商為基點,建立有效的新舊電池交換網絡,不再重復建設。
  2、革新處理技術,淘汰落后工藝。注重對再生鉛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淘汰落后工藝和裝備。建議盡快出臺2010年開始征求意見的《再生鉛污染物排放標準》,通過環保核查、嚴格執法等手段,徹底淘汰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加強對資質回收處理企業的排污監管,鼓勵設備更新換代,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實施再生鉛技術的評價制度,堅決杜絕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技術投入生產,制止二次污染和資源流失。同時,國家應綜合利用各種法律和經濟手段,激勵再生鉛生產過程中采用符合環境保護目標的工藝和裝備,真正實現從原來的“末端治理”向先進的“源頭控制”轉變。
  3、加大財稅支持,營造公平環境。國家應加大經濟補貼,通過完善稅收政策等經濟杠桿,對合法再生鉛企業在經濟政策上給予更多優惠和扶助,從單純依靠政府公共支出向更多元化的費用分擔模式轉變,以促進再生鉛企業和電池消費者共同參與廢物減量化和資源循環利用事業。建議國家將再生鉛企業享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50%優惠政策,調整為全額征收增值稅,對符合環保核查要求的再生鉛企業返還50%或60%;對不符合環保核查要求的不予返還,可將部分增值稅成立一個環境保護基金,用于支持再生鉛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和污染場地治理等工作。嚴厲打擊不開增值稅發票的再生鉛小企業,追究其偷漏國家稅收的違法行為。
  4、促進規模發展,試點示范推廣。國家應規定凡從事再生鉛產業的單位,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查、準入的廢鉛蓄電池定點生產單位,且再生鉛產能規模須達5萬t/a以上,否則一律不準新建或生產。針對再生鉛產業各環節,國家應制定更加嚴格的環保法規,加大整治處罰力度,對污染嚴重的再生鉛企業實行重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最終迫使其關閉。同時,可選擇確定再生鉛產業集中區,進行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示范研究,建立示范工程及其配套管理系統,取得成功經驗后在全行業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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