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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從政策法規細則看汽車共享的前途
發布時間:2018-01-22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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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交通運輸部交通干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發表主題演講



  1月21日,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論壇(2018)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召開,交通運輸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發表了主題演講,演講內容如下:

  

  尊敬的汪部長、歐陽老師、在座的各位,大家下午好!

  

  有機會和大家一塊來交流關于汽車租賃的一些政策法律問題,非常榮幸!我想先有幾個基本的定義,這樣把討論的范圍集中一下。政策法規上是叫汽車租賃,分時租賃是汽車租賃中計算租賃的時間的一個概念,共享汽車則是經濟學概念,這兩個說法都屬于汽車租賃,這是我想說的第一個定義問題。第二個定義問題是區別一下汽車租賃和出租汽車,這兩者一個帶駕駛員服務的,一個是不帶駕駛員服務。此外按照現行的國標,9座以下是可以做汽車租賃的,超過9座則是不允許的。第三個定義問題是在討論汽車租賃政策法規時,我們不討論汽車租賃的民事法律問題,這部分按《合同法》辦就可以了;不討論刑事法律問題,比如交通事故。另外汽車租賃最常見的詐騙罪,這類問題按刑法辦,我們也不去討論。另外,我們也不討論治安問題。我們要討論的是汽車租賃行業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這部分行政管制類的政策法規。

  

  我們先簡要回顧一下汽車租賃的發展過程。

  

  2004年7月1日之前,汽車租賃行業執行的是國家計委、交通部發布的《汽車租賃管理辦法》。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許可法要求梳理行政許可項目。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原來交通運輸部門發放行政許可的辦法能否再延續?考慮一是沒有國務院行政法規不可以再行政許可;二是有人提出一個觀點,即汽車租賃嚴格講不屬于交通運輸業,應該屬于物的租賃行業,因此再由交通制定規章制度不合適,這樣就把這個部令廢除了。汽車租賃行業2004年7月1日以后就是無主管的行業了。一直到去年年初,還有一個標準叫《國民經濟產業劃分類別》,汽車租賃還是屬于租賃業沒有劃到運輸業里。

  

  到2009年3月2日以后,國務院轉發編辦的18號文,交通運輸部的“三定”里要求交通運輸部承擔汽車租賃的指導工作,再次提出要把汽車租賃劃回到交通行業的問題。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汽車租賃不帶駕駛員服務,出租汽車帶駕駛員服務,出租汽車有嚴格控制和管制,汽車租賃沒管制。有些企業注冊一個汽車租賃公司,再注冊一個駕駛員勞動服務公司,倆加起來事實上成為一個新的出租汽車公司,給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帶來很大的影響,給行業管理部門到來維穩壓力;另外一個原因,2009年開始汽車產業滯銷問題開始凸顯,有些人主張能不能把汽車租賃作為汽車銷售的一種方式,以解決積壓問題,這是當時的產業背景。

  

  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實施,《反恐法》里有幾個重要的條文,其中第21條提出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者需要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準對其提供服務。如果違反這條法規不對客戶做身份查驗,主管部門可以罰10-50萬元罰款,而且還要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這叫雙罰,既罰企業又罰負責人。另外,第93條規定如果有單位違反上述條款,主管部門需要責令其停止從事租賃業務,要吊銷證照。這個條文的主要觀點,實際上是對汽車租賃要進行嚴厲的管制。我剛才講這個問題好多同志發笑,可能有些人不太了解背景。因為汽車租賃的一些個別企業替恐怖分子幫過忙,所以反恐要求主管部門必須嚴厲管制。這個嚴管趨勢再加上《安全生產法》的要求,于是就出現了去年8月4日發布的《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一般政策上采用促進“健康發展”這個詞,背后的語境是說這個行業有病需要治療,并不是要大力鼓勵你發展。文件中一是安全生產,二是反恐的內容大量出現,這是意見表達出來的一層意思。另外一層意思就是要鼓勵一部分汽車租賃,當時的背景是鼓勵互聯網+。所以在文件里面有一部分是鼓勵,分時租賃屬于鼓勵范疇。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法規,比如《節能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這兩個法律,再結合其它法律、法規,政策對于汽車租賃業務基本的要點就比較明顯了。概況就是:

  

  第一個要點:限制和鼓勵的依據是同時并存的。比如限制的依據,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0條規定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城市燃油車保有量,大力開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等。結論就是城市對燃油汽車保有量進行總量控制是有法律依據的。盡管汽車行業的人可能不喜歡這句話,但它是實實在在的法律。當然只是限制燃油車,不限制新能源車。推廣新能源機動車是法律的基本態度,另外還鼓勵公共交通,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汽車租賃再怎么發展也不會允許與公共交通抗衡,解決措施出行還是要以公共交通為主,這是城市出行政策法律的基點?!豆澞芊ā返?5條明確指出,國家鼓勵使用環保型汽車和其它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汽車工具報廢制度,鼓勵使用節能清潔燃料車型。我的結論是:在擁堵和環保壓力大的城市,用燃油汽車做汽車租賃恐怕要受限的,至少不會被允許大力發展,但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將受到鼓勵。

  

  第二個要點:嚴管和放松的原則并存。《反恐法》的思路是嚴管,但是我們又趕上了一個大的背景,要求“放、管、服”,這是政府當下主要理政思路,共享也是一個理念。在并存條件下目前《道路運輸條例》涉及汽車租賃是否存在納入行政許可存在很大爭議,主要兩種觀點:一是設立行政許可;另一種則要求嚴格控制,不能隨便設定行政許可。

  

  第三個要點:去年兩個部委政策觀點是促進健康發展,鼓勵分時租賃。但坦率地講,我認為其剛性是不夠的,因為它是文件,所以干貨不多。我本人認為,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一句話,是汽車租賃屬于交通服務出行。換句話說,這是把汽車租賃從物的租賃轉換到交通方式里來,屬于交通運輸方式的一種,這是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的。

  

  第四個要點:判斷下一步的趨勢,一是用新能源汽車進行汽車租賃值得鼓勵。我本人建議不應當老盯著財政補貼,應該好好研究一下公共資源占用城市道路,如何給新能源汽車提供場地的問題,即占路停車部分;二是《道路運輸條例》在修改中不大可能設定許可,但可能會提出事后監管。我的意見也是借鑒于德國朋友提供的《德國共享汽車法》,這部法規同樣解決出行擁堵和環保問題,里面規定只容許共享汽車以減費或免費的方式占用城市道路。從事共享汽車的朋友在這方面多動動腦筋,這個領域是有出路有希望的。

  

  謝謝大家!

  

  (根據發言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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