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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業“平臺熱”現狀:只聞樓梯響

發布時間: 2016-03-28 09:43:54    來源: 太陽能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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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開資料顯示,在2015年,建立基于一些“炙手可熱”的如金融互聯網等概念的平臺,曾經是許多光伏企業轉型升級的賣點之一。

 

  公開資料顯示,在2015年,建立基于一些“炙手可熱”的如金融互聯網等概念的平臺,曾經是許多光伏企業轉型升級的賣點之一。

  不過,就目前大部分企業交出的答卷來看,正應了那句話,“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稍作分析不難發現,之所以出現目前的情況,除了一些企業單純的概念炒作,而主觀原因導致沒有實質進展外,即便對于那些想實打實的有所作為的企業而言,也存在著先天性的不足。

  比如,對于本身就處于行業之內的光伏企業而言,在平臺的投資方面,自身利益與平臺潛在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注定了其平臺存在著先天性的缺陷。而在平臺的推廣方式方面,許多企業還寄望通過自身擁有的一些光伏電站資源達到平臺推廣的目的,這進一步加重了平臺本身在公共性以及獨立性方面的欠缺。更為嚴重的是,就光伏業目前所對外發布的平臺建設計劃來看,其不僅沒有通過相應的設計來規避這種沖突,反而將首先如何實現自身的利益擺在了更突出的位置。

  除了平臺先天的公共性以及獨立性問題外,對于光伏平臺而言,潛在客戶群體是否龐大、能夠給用戶提供什么樣的服務、平臺如何推廣、盈利模式幾何,等等,都還需要不斷的去探索。而無論哪種方式,對于一些有志于推出平臺的光伏企業而言,寄望通過自己所具有的資金實力、自身擁有的電站資源,以此來慢慢的為平臺集聚人氣,這種背后的算盤,“小打小鬧”還可以,卻注定難成大氣候。

  而就未來來看,隨著監管的日益趨嚴以及對P2P“信息中介平臺”這一定位,對于現有的光伏企業而言,諸如互聯網金融這種概念,確實只能淪為一場徹頭徹尾的噱頭炒作罷了。

  曾經的平臺熱潮

  對于各個行業而言,平臺的誘惑力都是無法抵擋的,光伏行業自然也不例外。尤其是在2015年,借助官方推出的“互聯網+”這一大潮,諸如互聯網金融、能源互聯網等成為了許多企業的發力點。

  其中,既有包括彩虹精化、愛康科技這類主打能源互聯網以及互聯網金融牌的,也包括華北高速、中利科技等主打光伏運維的。

  在2014年年報以及其后的諸多公告中,彩虹精化均毫不掩飾對于光伏業務的雄心,其中的業務重點之一,就是著力打造能源互聯網+金融。

  彩虹精化表示,將借助現代數字通信、互聯網、移動通信及物聯網技術,通過云計算、大數據將新能源電站與互聯網有機融為一體,致力打造出一個全新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投資和融資生態系統,實現綠色低碳生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

  除了彩虹精化,其他因為具有互聯網概念而被熱炒的企業,還包括愛康科技、科華恒盛等。

  與彩虹精化不同,華北高速則將平臺的重點放在了光伏電站的運維方面。

  根據華北高速發布的信息,其推出的光伏電站平臺的經營范圍包括新能源電站的投資、建設、管理;光伏電站設備的銷售;太陽能光伏產品的研發、銷售。

  資料還顯示,該平臺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億元,其中,華北高速通過全資子公司華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利科技子公司中利騰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瑞陽(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52%、28%和20%。

  作為該平臺合作方之一的中利科技則稱,設立該平臺旨在為光伏電站項目打造一個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平臺,建立光伏板塊的管理體系,業務涵蓋前期開發、投資建設、后期運維管理等全產業鏈。

  只聞樓梯響

  在今年的1月份,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將進一步采取綜合監管措施,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戰略框架協議公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以此來加強對熱衷造概念以及熱門題材的上市公司的監管。

  如果嚴格的對照上交所這一要求,許多光伏業的上市公司很難不被“對號入座。”

  以彩虹精化為例,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方面,除了在2015年的上半年對外簽署了一份相關的《框架合作協議》外,其后鮮有更進一步的實質性動作。

  粗略統計來看,其他一些曾號稱打造平臺的企業,如今也面臨著與彩虹精化類似的狀況。

  稍作分析不難發現,之所以出現目前的情況,除了一些企業單純的概念炒作,而主觀原因導致沒有實質進展外,即便對于那些想實打實的有所作為的企業而言,也存在著先天性的不足。比如,對于本身就處于行業之內的光伏企業而言,在平臺的投資方面,自身利益與平臺潛在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注定了其平臺存在著先天性的缺陷。而在平臺的推廣方式方面,許多企業還寄望通過自身擁有的一些光伏電站資源達到平臺推廣的目的,則更進一步加重了平臺本身在公共性以及獨立性方面的欠缺。更為嚴重的是,就光伏業目前所對外發布的平臺建設計劃來看,不僅沒有通過相應的設計來規避這種沖突,反而將首先如何實現自身的利益擺在了更突出的位置。

  以華北高速為例,就將如何實現自身的利益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包括平臺公司優先收購各方建設的光伏電站、平臺公司自主開發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合作方進行EPC建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合作方的組件、設備。

  因此,就這一點而言,上述企業雖然號稱是搭建的行業平臺,但本質上則更多近似于企業之間的合作協議。

  而就未來來看,隨著監管的日益趨嚴以及對P2P“信息中介平臺”這一定位,對于現有的光伏企業而言,諸如互聯網金融這種概念,確實只能淪為一場徹頭徹尾的噱頭炒作罷了。

  根據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規則,禁止P2P建立“資金池”,P2P必須保持獨立性,只允許P2P起到連接作用。如此一來,光伏企業寄望通過推出互聯網金融平臺為項目融資以及實現項目退出的如意算盤,將很難再行得通,這將直接令許多光伏企業的互聯網金融夢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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