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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重大政策深度解讀

發布時間: 2015-11-26 09:45:57    來源: 北極星電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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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堅持正確功能定位,即堅持“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運營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屬于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電源),應該遵循分布式電源一般規律和規定。

 

  堅持正確功能定位

  堅持正確功能定位,即堅持“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運營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屬于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電源),應該遵循分布式電源一般規律和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發改能源[2013]1381號)明確,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

  在第三條中規定,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屬于分布式發電方式。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就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

  國發[2013]24號文指出,國內近中期重點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功能定位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中發[2015]9號)也已明確,分布式電源主要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能新能[2014]406號)結合發展實際情況,開始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提出利用建筑屋頂及附屬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備案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

  “全額上網”項目的全部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與電網企業簽訂新的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電網企業負責向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申請補貼目錄變更。

  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功能定位及運營模式的調整變化,短期看可以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長遠看則因功能定位可隨時變化而造成執行難和配電網投資大增,并不利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可持續發展??傊植际焦夥l電要堅持“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功能定位和運營模式,正確區分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分散式光伏發電,實現規范法制管理。

  積極發展建筑光伏發電

  建筑光伏發電是指在建筑屋頂和朝陽墻面上安裝、在電網用戶側并入的分布式電源,是分布式光伏發電最重要的應用形式,可分為建筑附加光伏(BAPV)和建筑集成光伏(BIPV)兩種。建筑附加光伏(BAPV)是把光伏系統安裝在建筑物的屋頂或者外墻上,建筑物作為光伏組件的載體起支撐作用,光伏系統本身并不作為建筑的構成,拆除后建筑物仍能夠正常使用。

  建筑集成光伏(BIPV)是指將光伏系統與建筑物集成一體,光伏組件成為建筑結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光伏屋頂、光伏幕墻、光伏瓦和光伏遮陽裝置等。這里的光伏組件已經用作建材,必須具備堅固耐用、保溫隔熱、防水防潮、適當強度和剛度等性能。

  建筑集成光伏是光伏建筑一體化的更高級應用,光伏組件既作為建材,又能夠發電,一舉兩得,可以部分抵消光伏系統的高成本,有利于光伏的推廣應用。目前,國外已經出現了大量的建筑集成光伏示范性建筑。

  與光伏電站相比,建筑光伏發電具有如下優勢:一是合理利用了建筑物光照面,減少了對土地的占用。將光伏系統安裝在負荷中心的建筑屋頂和墻面上,既不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又獲得了清潔電力,還節省了輸電投資,輸配電損耗很少。

  二是與負荷匹配度較高。建筑光伏多安裝于城市,根據國內外的調查,城市的負荷高峰都在白天,主要是工業、商業、辦公和公共建筑用電,建筑光伏的出力與用電負荷曲線大致吻合,可有效起到“削峰”的作用。三是在配電側并網,電網管理相對簡單。通過合理配置建筑光伏占輸電線路容量比例,光伏電力將被負荷完全消耗,不存在向中壓輸電網(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反送電(逆流)問題。

  此外,建筑光伏配備一定量的小型儲能裝置(如幾小時的峰值儲能)即可平滑供電,消除光伏發電的不穩定性,而且可以大大提高電網的安全性,在大電網出現故障時可以實現幾個小時的應急供電。

  加強統籌規劃與規模管理

  加強統籌規劃和規模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門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也是深化電力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環節。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而不僅僅是負責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

  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把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管理權限下放到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只負責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和政策執行、并網運行、市場公平及運行安全進行監管。

  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進行了細化深化,提出各地區要將光伏發電納入能源開發利用和城鎮建設等相關規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工業企業集中的市縣及各類開發區,系統開展建筑屋頂及其他場地光伏發電應用的資源調查工作,綜合考慮屋頂面積、用電負荷等條件,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結合建設條件提出年度計劃。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新能源應用示范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要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并按年度落實重點建設項目。

  優先保障各類示范區和其他規劃明確且建設條件落實的項目的年度規模指標。從上述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似乎沒有在各省區市研究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國家財政補貼能力和地方各自出臺的補貼政策,統籌優化形成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專項規劃。

  實際上,如果各省區市能夠統籌優化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以及光熱發電,形成各省區市太陽能發電專項規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完全可以結合國家財政補貼能力、地方各自出臺的補貼政策和資源條件,立足電力行業整體,特別是與風電等新能源發電進行統籌優化和綜合平衡,最終形成全國太陽能發電專項規劃(也可以不做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和光熱發電三類專項規劃)。從上下銜接和實際工作出發,在要求各省區市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專項規劃的情況下,研究編制全國性專項規劃更為合適。

  全國太陽能發電專項規劃應該作為規模管理的前提條件。

  國發[2013]24號文規定光伏發電規模要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相協調。

  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并明確具體流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先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模申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平衡后,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在年度中期可視各地區實施情況進行微調;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在該年度內未使用的規模指標自動失效,當年規模指標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適時提出調整申請。

  按照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各地項目資源、實際應用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經統籌協調平衡后提出全國及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但并沒有明確規定規劃與年度規模的內在關系,加上自身沒有制定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年度規??赡苋狈y籌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帶來配套項目不能及時跟上和財政補貼能力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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