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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多地明確2016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政策

發布時間: 2016-03-21 09:28:42    來源: 電池中國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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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全國不少地方出臺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地方政策的出臺恰逢2016年“十三五”開局之年,新能源汽車產業迎來了政策調整期,在新能源汽車市場仍然需要依靠國家、地方兩級補貼驅動的情況下,地方補貼也會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帶來極大影響。

 

  進入2016年以來,國內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就迎來一系列調整,清查騙補、推薦目錄瘦身、電池發展路線爭議等因素,都讓新能源汽車的產銷產生了波動。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姚杰認為,波動的主要原因是補貼政策變動。“國家明確規定補貼會逐年減少,而且給出了具體減少比例。從地方補貼政策看,也不是所有地區在新的一年里都出臺了補貼政策。種種原因造成了產銷數據出現較大波動。”

  近日,全國不少地方出臺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地方政策的出臺恰逢2016年“十三五”開局之年,新能源汽車產業迎來了政策調整期,在新能源汽車市場仍然需要依靠國家、地方兩級補貼驅動的情況下,地方補貼也會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帶來極大影響。

  在已出臺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省市中,北京、天津、西安、河北、長春、山西、哈爾濱按國家標準1:1比例補貼,沈陽按照國家1:0.7-0.9比例補貼,青海按國標1:0.5比例補貼。深圳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8萬元(包括購置和使用補貼),江蘇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2萬元。

  國家補貼:

  2015年4月29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了《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2017-2018年的補貼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該政策的實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將根據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

  各地政策匯總:

  北京按照國家標準1:1比例補助

  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出臺了《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辦法明確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1:1的比例確定補助。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該辦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純電動客車方面,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了《關于購買純電動客車有關財政政策》的通知, 該政策規定了2015-2017年購買純電動客車財政政策,按中央標準1:1確定。該政策實施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純電動專用車方面,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發布《關于購 買純電動專用車有關財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在中央補貼基礎上,本市郵政、物流、環衛等純電動專用車補助按中央標準1:1確定,具體為:按電池總容量 計算,2015年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13.5萬元;2016年和2017年補助標準按照2015年標準執行。如國家政策調整, 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車生產企業享受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該政策實施期限,自2015年4月1日 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津按照國家標準1:1比例補貼

  天津的政策是在2019年10月11日之前,按照地方和中央財政1:1的比例進行補貼,并與國家政策同步實行退坡機制。

  深圳補貼延續 純電動汽車最高補6萬元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委、交通運輸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臨時延續新能源乘用車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通知稱,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深圳 市新能源汽車市場繁榮發展,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臨時延續執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中新能源乘用車的購置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政策,直至頒布實施新的財政支持政策為止。

  西安補貼延續 按國標1:1補助

  1 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關于延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稱,按照中、省有關政策要求,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快新 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市政府決定,繼續執行《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優惠政策》(市政發[2014]32 號)一年,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優惠政策延續執行期內,如中、省、市出臺新的優惠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購買新能源汽車時,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國家和地方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對新能源汽車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

  個 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對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于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 充電費用。直接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補貼,專項用于單位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對報廢“黃標車” “老舊車”的單位和個人,更新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原享受報廢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補貼。

  河北新能源車按國標1∶1補貼

  近 日,河北省工信廳發布《河北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2016- 2020 年)》,在推廣期內省級財政按國家補貼標準1:1 比例對購車用戶予以補貼。規劃顯示,到2020年形成50萬輛各類新能源汽車生產能力,其中乘用車35萬輛、專用車10萬輛、客車5萬輛,實現總產值 1000億元。在河北省建設充電站1000座、充電樁10萬個,其中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車站、大型公共服務場所等實現全覆蓋。

  長春按國標1:1比例補貼

  2015年12月25日,長春發布的《2015—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計劃》明確,依照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標準1:1給予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地方財政補貼資金中省、市財政部門各承擔50%。

  山西電動汽車按國標1∶1補貼

  2015 年11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和《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2016年行動計劃》。意見 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的標準給予省級營銷補助。到2020年,山西省電動汽車生產能力達到12萬輛以 上。

  江蘇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2萬元

  3月 3日,江蘇省財政廳發布《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江蘇省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省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 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江蘇省地方財政(含省、市兩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省級財政補貼不超過 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沈陽按地方與中央0.7-0.9:1比例補助

  近日,沈陽市人民政府公布《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沈陽市對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插電式 混合動力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與地方1:0.9的比例進行補助;非公交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按照中央與地方1:0.7的比例進行 補助。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全價的60%。 

  新能源公交車補助政策另行制定。對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陽市提前淘汰“黃標車”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提前淘汰“黃標車”補貼的0.5倍獎勵。

  哈爾濱純電動車按國標1:1補貼

  3月2日,哈爾濱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爾濱對在哈市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哈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

  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2017至2018年,補貼標準以2016年為基數不退坡。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通知明確,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整車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50萬元獎勵;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改裝車、專用車新能源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30萬元獎勵。

  貴陽新能源汽車按省1:1標準補助

  近 日,貴陽市出臺了《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新能源汽車實施免搖號政策,直接核發專段號牌,尾號不限行。此外,貴陽市補 助標準按照貴州省補助標準的100%進行跟進補助,國家、省、市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貴陽市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車 輛注冊地)由市和所在區(市、縣)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同時,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

  武漢按國家標準1:1給予補貼

  2014 年10月22日,《武漢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貼實施辦法(暫行)》發布,《辦法》明確規定,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地 方財政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按國家補貼標準的1:1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該《辦法》的有效 期至2016年6月30日。

  青海按國標1:0.5補貼

  近日,青海財政廳、商務廳和經信委聯合印發了《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通知明確,2016-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0.5比例補貼。

  ??诎磭覙藴?0%給予補貼

  2014 年9月10日,《??谑行履茉雌囃茝V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谑袨橘徺I新能源汽車的本地消費者,按新能源汽車獲得中央補貼資金的60% 給予地方財政補貼,省、市財政各補貼30%。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按配套基礎設施主要設備投資額的4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省、市財政各補貼20%, 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600萬元。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新疆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購車補貼

  2 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的通知》,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購車補 貼、免征車輛購置稅、充電設施用地和電價優惠等各項政策支持。對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較強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爭取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支持。對從事新能源汽 車整車制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企業,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可依法享受西部 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內蒙古新能源公交車最高補8萬元

  2015 年6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經信委、交通運輸廳聯合發布《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的通知》(內財辦〔2015〕705號)。根據通知,2015-2019年期間,對達到國家對內蒙古自治區制定的新能源 公交車推廣目標、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且年運營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車以及非插電式混合動 力公交車,按照其實際推廣數量給予運營補助。

  烏魯木齊給予新能源公交車補貼

  近 日,烏魯木齊市發布《烏魯木齊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19)》,方案規定,對公交企業購買并在本市運營的新能源公交車,市財政將 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配套補貼;對公交企業規劃建設的公交專用充電樁,由市財政按建設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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