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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訂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

發布時間: 2015-03-31 08:24:54    來源: 工信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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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應用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光伏制造企業和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已出臺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光伏制造項目能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現有多晶硅項目還原電耗小于6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2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原電耗小于5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00千瓦時/千克;

  2.現有硅錠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8.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7千瓦時/千克;如采用多晶鑄錠爐生產準單晶或高效多晶產品,項目平均綜合能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0.5千瓦時/千克;

  3.現有硅棒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4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40千瓦時/千克;

  4.現有多晶硅片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45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40萬千瓦時/百萬片;現有單晶硅片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40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35萬千瓦時/百萬片;

  5.電池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10萬千瓦時/MWp;

  6.晶硅電池組件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于6萬千瓦時/MWp;

  薄膜電池組件項目平均能耗小于50萬千瓦時/MWp。

  光伏制造項目生產水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項目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項目水耗低于1400噸/百萬片;

  3.電池項目水耗低于1700噸/MWp。

  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環境保護

  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項目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相關要求,SiCl4等危險廢物應委托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有資質單位進行妥善利用或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鼓勵企業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跡認證。

  光伏制造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五、質量管理

  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企業應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使用壽命不低于25年,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5年。

  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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