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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關于印發《贛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5-01-23 11:08:22    來源: 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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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到2015年底,確保完成省下達的400輛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力爭推廣應用500輛新能源汽車。

  4.純電動物流專用車推廣應用 
  到2015年底,面向企業力爭推廣應用純電動物流專用車40輛。(南康區人民政府負責) 
  5.新能源公務乘用車示范應用 
  按照國管局、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印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管節能〔2014〕293號)的要求,發揮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表率作用,在公務用車中示范使用新能源汽車,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在2015年,按市本級、各縣(市、區)各1輛的布局,在公務用車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乘用車20輛。(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6.新能源個人乘用車推廣應用 
  通過逐步完善充電設施建設布局,積極引導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增強公眾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到2015年底,面向我市個人消費者力爭推廣新能源個人乘用車20輛。(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二)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分解 
  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納入公共設施范圍內,享受公共設施項目建設的相關政策,在立項、規劃、用地等環節給予支持。依據新能源汽車的投放區域、使用對象、運行半徑,遵循“充電設施合理規劃、節約用地、隨需而建、與車輛投放同步建設,規模適度超前”的原則,因地制宜,建設以交流充電樁為主,以在新能源公交車線路首末站、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用戶單位停車場、個人新能源汽車使用者居住地停車位配建充電樁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樁為輔助,以城市充換電站為補充,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1.新能源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采取與公交車首末站相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公交停車場站、維保場站配置與推廣應用車型相匹配的充電樁。(市公交總公司、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贛州供電公司負責) 
  2.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新能源公務車、環衛車、郵政車在單位內部停車場按照1:1(車:樁)的比例配置充電樁。(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城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郵政公司、市郵政局、贛州供電公司負責) 
  3.新能源私家車充電設施建設。以占地少、投資小、充電方便、對電網影響小的交流充電樁為主,充電樁的選址與新能源個人乘用車銷售捆綁相結合,樁隨車安,按照1:1(車:樁)的比例配置。(市房產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贛州供電公司負責) 
  4.充分利用停車場、居民小區、機關事業單位場地規劃建設充電樁。發揮好已建成的42個公共充電樁的作用,2014年年底前完成已計劃安排的38個公共充電樁的建設;結合新能源汽車發展趨勢,在新建的辦公樓、公共停車場、居住小區和大型商場等公共建筑設計和建設過程中,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的充電需求,按規劃停車位的10%比例預留配電容量和充電接口。(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贛州供電公司、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5.隨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的擴大,適時對已建成的綜合充換電站進行改造完善并充分發揮其作用。(贛州供電公司、市發改委、市工信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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