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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董事會關于《關于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的董事會意見
發布時間:2019-05-22 08:00:00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關于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
                詢函》的董事會意見

    2019年5月10日,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日葵”、“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發來的《關于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創業板非許可類重組問詢函[2019]第12號,以下簡稱“《重組問詢函》”),要求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發表意見。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相關材料進行了認真、全面的審查,現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重組問詢函》事項發表如下意見(除特別說明,本回復說明中的簡稱與《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修訂稿)》中的簡稱具有相同含義):
問題9、報告書顯示,交易雙方一致同意上市公司于標的資產交割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紹興向日葵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日葵投資”)支付本次交易對價35,500萬元。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資產負債率高達84.93%,賬面貨幣資金為11,518.72萬元,遠低于本次交易需支付的現金對價。

    (1)請結合公司可用資金情況說明本次交易約定一次性支付交易對價的原因,是否有考慮設置分期支付等有利于保障向日葵投資業績承諾的可履行性、緩解公司債務壓力的支付安排;如否,請說明原因以及是否會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本次交易原約定一次性支付交易對價的原因

  根據原方案,上市公司擬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向日葵投資持有的貝得藥業60%股權,需要在標的公司股權轉讓交割完成后向向日葵投資支付35,500.00萬元現金。原方案約定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交易對價主要系基于以下原因:

    1、上市公司具備支付本次交易現金對價的能力

  上市公司擬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對價的資金包括截至2019年3月31日賬面貨幣資金11,518.72萬元,擬收回的因轉讓浙江優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創光能”)100%股權而形成的對浙江優創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創創業”)的其他應收款24,446萬元。具體支付能力的分析詳見本題之“(2)請結合未來運營資金需求補充說明公司的支付能力,具體籌資安排以及對公司未來生產
經營及資產負債率的影響”之回復。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尚可使用的銀行
授信及標的公司所擁有的貨幣資金余額能夠滿足上市公司整體經營所需。

    2、本次交易設置了充分的業績承諾保障措施

  根據本次交易《利潤補償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
<股權轉讓協議>
 之補充協議一》的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承諾期屆滿標的公司未能實現承諾業績,交易對方應以現金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并以無償受讓標的公司以屆時評估值作
為定價依據計算的同等價值股權作為保障。

  吳建龍和胡愛夫婦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關于本次交易的《
 <利潤補償協議>
  之保證函》,為向日葵投資在《利潤補償協議》項下之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 任。如果向日葵投資未按照《利潤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及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 利潤補償,上市公司有權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證人以現金方式支付向日葵投資對 上市公司應支付的利潤補償款項,保證人將根據上市公司的要求支付該利潤補償 款項。 因此,本次交易已設置了充分的業績承諾保障措施,不會影響向日葵投資業 績承諾的可履行性。 二、本次交易增加設置了分期支付安排 根據本次交易《
  <股權轉讓協議>
   之補充協議一》的約定,經雙方一致同意,交易對方所獲對價由上市公司分四期支付,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于交割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對價的60%(即 21,300萬元)。 2、在《利潤補償協議》約定的標的公司2019年度凈利潤差異情況對應的專項核查意見出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支付本次交易對價的 13%(即4,615萬元)扣除交易對方當期應現金補償金額(如有)后的凈額。 3、在《利潤補償協議》約定的標的公司2020年度凈利潤差異情況對應的專項核查意見出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支付本次交易對價的 13%(即4,615萬元)扣除交易對方當期應現金補償金額(如有)后的凈額。 4、在《利潤補償協議》約定的標的公司2021年度凈利潤差異情況對應的專項核查意見出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支付本次交易對價的 14%(即4,970萬元)扣除交易對方當期應現金補償金額(如有)后的凈額。 通過設置分期支付安排,本次交易更有利于保障向日葵投資業績承諾的可履 行性,并進一步增強了上市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現金對價的能力。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近年來,受國外對來自中國的光伏產品開展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以及國內 調控光伏電站及分布式光伏項目指標、調整上網電價及削減補貼標準、降低補貼 強度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影響,特別是2018年5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 號),受該文件的重大不利影響,光伏行業進入新一輪調整期。2018年度,公司 營業收入65,737.18萬元,比上年下降57.0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114,631.77萬元,比上年下降4,936.37%。 為確保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實現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亟 待拓展新興產業發展機遇,挖掘新的利潤增長點,平滑光伏行業波動對公司帶來 的影響,實現公司戰略升級。通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將在原有光伏業務的基礎 上,注入盈利能力較強、經營穩定、發展前景廣闊的醫藥業務,實現上市公司主 營業務的拓展,改善公司的經營狀況,提高公司的資產質量,增強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實現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最大化。 根據天源評估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天源評報字〔2019〕第0136號), 截至評估基準日2018年12月31日,貝得藥業100%股權評估值為59,211.79萬元。本次交易標的作價參考天源評估出具的評估結果,經交易各方友好協商,確定貝得 藥業60%股權交易對價為35,500.00萬元。本次交易資產定價公平、合理,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重組定價公允。 根據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閱的公司備考財務報告,本次收購完成后,公司 資產規模、盈利質量均有所改善。 為了保障向日葵投資業績承諾的可履行性,除公司與向日葵投資簽署的《利 潤補償協議》外,吳建龍與胡愛夫婦亦簽署了《
   <利潤補償協議>
    之保證函》,自愿為向日葵投資在《利潤補償協議》之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若向日葵投 資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及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利潤補償,吳建龍與胡愛夫婦保證 將根據上市公司的要求支付該利潤補償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以現金方式支付補償 金額、利息、違約金、其他應付款項及上市公司實現權利的費用(包括訴訟、仲 裁費用、律師費等)。 經雙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設置了分期支付安排,更有利于保障向日葵投資 業績承諾的可履行性,并進一步減少上市公司的支付壓力,保護了上市公司利益。 因此,本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次交易設置了分期支付安排,更有利于保障向 日葵投資業績承諾的可履行性,并進一步減少上市公司的支付壓力,不存在損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請結合未來運營資金需求補充說明公司的支付能力,具體籌資安排以 及對公司未來生產經營及資產負債率的影響。 請獨立財務顧問、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 一、支付現金對價的資金來源 上市公司擬用于支付交易對價的現金來源安排如下: 1、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賬面自有貨幣資金11,518.72萬元可用于支付部 分現金對價。 2、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將持有的優創光能100%股權以54,44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優創創業,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由該交易形成的對優創創業的其他應收款余 額為24,446萬元。根據上市公司與優創創業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優創創業應于 標的公司優創光能全部土地、房屋解除抵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支付 該次交易價款的剩余部分即24,446萬元。截至目前,優創光能的土地、房屋因上 市公司的銀行借款所辦理的抵押尚未解除,經雙方協商,優創創業同意在上述優 創光能土地、房屋未解除抵押的情況下提前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上市公 司擬使用收回的上述股權轉讓款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對價。 二、上市公司日常運營資金保障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尚有未使用的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銀行授信額度6,090萬元。除日常經營形成的資金回攏外,上市公司尚可使用上述授信增加銀行貸款以滿足資金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日常運營資金能夠得到保障,不會因本次交易的實施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三、對公司未來生產經營及資產負債率的影響 上市公司最近五年期末現金與當期營業收入進行匹配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度 營業收入 164,389.54 182,424.15 160,280.28 153,002.10 65,737.18 期末貨幣資金余額 21,420.99 18,418.04 21,849.36 16,760.64 18,216.87 期末貨幣資金余額與 13.03% 10.10% 13.63% 10.95% 27.71% 營業收入相對比例 根據上表數據,在過去五年內,上市公司期末貨幣資金余額與當年度營業收 入相對比例平均值為15.08%。2018年以來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規模大幅下降,2019 年一季度實現銷售收入為7,711.84萬元,年化金額約為30,844萬元,按照歷史營運資金需求,為2019年度營業收入預留15.08%的貨幣資金用于日常運營,約需 4,653.06萬元。 根據前述資金安排,假設公司在全額使用銀行授信額度6,090萬元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借款前后的資產負債率對比如下: 項目 2019年3月31日 2019年3月31日 新增貸款前 新增貸款后 資產總額(萬元) 127,522.24 133,612.24 負債總額(萬元) 108,299.28 114,389.28 資產負債率 84.93% 85.61%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新增貸款6,090萬元后,資產負債率由84.93%上升至 85.61%,增加了0.68個百分點,不會導致資產負債率的重大變化。 本公司董事會經討論后一致認為:本次交易設置了分期支付安排,不會損害 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具有可行的籌資渠道及本次交易對價的支付能力,新增 貸款后能夠保障公司日常經營所需資金,并不會對公司資產負債率產生較大影響。問題11、根據交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若承諾年度期限屆滿且向日葵投資未能按照《利潤補償協議》的約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其補償義務,且上市公司仍未收購向日葵投資所持標的公司剩余40%股權,上市公司有權就向日葵投資未履行補償義務部分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標的公司的評估價值(人民幣 59,211.79萬元)為定價依據要求向日葵投資無償轉讓其所持標的公司同等價值的股權作為補償。 (1)請補充說明若承諾期屆滿標的公司未能實現承諾業績,向日葵投資仍 然以當前評估價值為定價依據向公司轉讓標的股權作為補償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根據上市公司與向日葵投資簽署的《利潤補償協議》和《股權 轉讓協議》的約定,若標的公司未實現業績承諾,第一順位適用的條款為《利潤 補償協議》之第三條3.1:如果標的資產在承諾年度實現的實際凈利潤未達到該年度凈利潤承諾數,向日葵投資應以現金對向日葵進行補償。第二順位適用如本題 設所述的《股權轉讓協議》之第五條5.6:若承諾年度期限屆滿且向日葵投資未能按照《利潤補償協議》的約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其補償義務,且上市公司仍未收購向日葵投資所持標的公司剩余40%股權,上市公司有權就向日葵投資未履行補償義務部分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標的公司的評估價值(人民幣59,211.79萬元)為定價依據要求向日葵投資無償轉讓其所持標的公司同等價值的股權作為補償。 由上可知,《股權轉讓協議》之第五條5.6系保障上市公市及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補強措施,而不是替代性措施。因此,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在標的公司未實現業績承諾時,第一步根據《利潤補償協議》獲得現金補償債權,第二步在向日葵投資未能及時以現金補償時,向日葵具有選擇獲得同等價值股權的主動權,并不影響第一步形成現金補償債權。 為了進一步保障上市公司權益,避免因標的公司公允價值變動造成上市公司不能得到充分補償,本次交易雙方于2019年5月21日簽署了《
    <股權轉讓協議>
     之補充協議一》,其中第一條“凈利潤承諾、補償方案及保障措施”約定:若承諾年度期限屆滿,向日葵投資未能按照《利潤補償協議》的約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其補償義務,且上市公司仍未收購向日葵投資所持標的公司剩余40%股權,上市公司有權就向日葵投資未履行補償義務部分按照屆時標的公司的評估價值為定價依據要求向日葵投資無償轉讓其所持標的公司同等價值的股權作為補償。 綜上,若承諾期屆滿標的公司未能實現承諾業績且向日葵投資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根據《利潤補償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
     <股權轉讓協議>
      之補充協議一》的約定,上市公司有權無償受讓標的公司以屆時評估值作為定價依據計算的同等價值股權作為補償。 (2)請補充說明若業績承諾期內標的公司未能實現承諾業績,本次交易是否就向日葵投資未及時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約定保障性措施或懲罰性措施,如否,請說明是否存在向日葵投資變相逃避現金補償義務的情形。 請獨立財務顧問、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 經交易雙方及相關各方協商,本次交易就向日葵投資未及時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約定的保障性措施和懲罰性措施如下: 1、《利潤補償協議》第八條違約責任:交易雙方一致同意,除本補償協議另有約定以外,如果向日葵投資違反其在本補償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向日葵投 資應就其違約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本次交易雙方于2019年5月21日簽署《
      <利潤補償協議>
       之補充協議一》,其中第一條“違約責任”約定:若向日葵投資未能按照《利潤補償協議》的約定 向上市公司支付當期應補償金額的,除承擔繼續履行《利潤補償協議》外,每逾 期一日,應向上市公司支付應支付未支付部分補償金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3、向日葵投資實際控制人吳建龍和胡愛夫婦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關于本 次交易的《
       <利潤補償協議>
        之保證函》,以連帶責任擔保的方式向上市公司作出保證,保證函的主要內容如下: “應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要求,在 此為紹興向日葵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向日葵”)簽署并履行與上市公 司于2019年4月25日簽訂的《利潤補償協議》之目的,為上市公司利益陳述并保證如下: 一、保證人同意上述《利潤補償協議》的全部條款,并自愿為紹興向日葵在 《利潤補償協議》項下之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紹興向日葵未按照 《利潤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及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利潤補償,上市公司有權要 求部分或者全部保證人以現金方式支付紹興向日葵對上市公司應支付的利潤補償 款項,保證人將根據上市公司的要求支付該利潤補償款項。以法律所允許的情況 為限,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的放棄對上市公司行使一切抗辯權。 二、保證人擔保范圍為紹興向日葵在《利潤補償協議》項下應履行的全部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應向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補償金額、利息、違約金、其他應 付款項及上市公司實現權利的費用(包括訴訟、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 三、保證人擔保期間為自保證函簽署之日起至《利潤補償協議》項下的義務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四、保證人同意:上市公司與紹興向日葵無需通知保證人或取得保證人同意,可以對《利潤補償協議》的任何條款,包括不限于凈利潤承諾數及承諾期限、實 際凈利潤數與標的資產減值的確定、利潤補償方式、利潤補償金額的計算、補償 的實施等條款進行調整或更改,保證人仍然對變更后的《利潤補償協議》承擔連 帶保證責任。 五、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上市公司可將《利潤補償協議》以及本保證函項 下的債權轉讓與第三方,保證人仍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六、保證人將向上市公司支付紹興向日葵沒有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利潤補償 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及按照每天萬分之五利率計算所得的逾期款項(從紹興向日 葵違約發生之日起到保證人支付該逾期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七、本保證函項下的款項將以人民幣形式匯到上市公司指定賬戶: 戶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紹興城西 支行;賬號:19545101040010***; 八、上市公司與紹興向日葵在《利潤補償協議》項下的爭議或《利潤補償協 議》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或任何行為、過失、事件或紹興向日葵破產、無償 債能力等均不影響保證人在本保證函項下的義務。 九、保證人同意:本保證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就本保證函所發生的 或與本保證函有關的任何訴訟,接受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保證人在此聲明,上述陳述與保證為不可撤銷、無條件之保證,非經上 市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得終止或解除。上市公司在《利 潤補償協議》履行期限屆滿后,未行使該合同項下其他救濟手段的,保證人在本 保證函中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輕或免除。 十一、本保證函自保證人全部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保證函項下全部債務 履行完畢為止?!?綜上,基于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本次交易就向日 葵投資未及時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約定了充分有效的保障性措施和懲罰性措施,不 存在向日葵投資變相逃避現金補償義務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會經討論后一致認為:若承諾期屆滿標的公司未能實現承諾業績,結合《利潤補償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
        <股權轉讓協議>
         之補充協議一》的約定,上市公司有權無償受讓標的公司以屆時評估值作為定價依據計算的同等 價值股權作為補償;基于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本次交 易就向日葵投資未及時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約定了充分有效的保障性措施和懲罰性 措施,不存在向日葵投資變相逃避現金補償義務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
         <關于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
          的董事會意見》的簽署頁)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5月21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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