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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0-09-05 01:41:57
厚普清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零年八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3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節 股份發行...... 4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5 第三節 股份轉讓...... 6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7 第一節 股東 ...... 7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9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11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12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14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16 第五章 董事會......21 第一節 董事 ......21 第二節 董事會......24 第六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9 第七章 監事會......30 第一節 監事 ......30 第二節 監事會......31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32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32 第二節 內部審計......35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節 通知 ......36 第二節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37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37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3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厚普清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系由成都華氣厚普機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二�一一年二月依法整體變更設立,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首次向社會公 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1,780 萬股,其中,公司發行新股 1,480 萬股,股東轉讓老股 300 萬 股,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厚普清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Houpu Clean Energy Co., 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區康隆路 555 號 郵政編碼:611731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36,472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 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在公司中,根據《公司法》和《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以下簡稱“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和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 秘書。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 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致力于清潔燃料加注設備整體解決、使人類生活更加舒適和健康的崇高事業,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壓縮、液化天然氣、氫氣的車用、船用、 工業及民用加氣站設備的設計、開發、制造(限在工業園區內經營)、銷售、租賃、維修及技術服務(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機電產品、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電子產品(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設計、開發、制造(限在工業園區內經營)、銷售、技術服務;船舶及船舶工程設計、咨詢(憑資質證書經營);特種設備生產;消防設施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以上項目憑資質證書從事經營);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 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實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 資時間如下: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序 股東名稱 認繳股 持股比 實繳股 號 (姓名) 份(萬 出資 出資 例(%) 份(萬 出資 出資 元) 方式 時間 元) 方式 時間 1 江濤 2,509.5 凈資產 2010.9 50.19 2,509.5 凈資產 2010.9 成 都 德 同 銀 2 科 創 業 投 資 800 凈資產 2010.9 16 800 凈資產 2010.9 合伙企業 3 唐新潮 798 凈資產 2010.9 15.96 798 凈資產 2010.9 4 林學勤 472.5 凈資產 2010.9 9.45 472.5 凈資產 2010.9 華 油 天 然 氣 5 股 份 有 限 公 420 凈資產 2010.9 8.4 420 凈資產 2010.9 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普通股 36,472 萬股,每股金額 1 元。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 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 別做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 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 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后方可實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 或 者 注 銷 。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則公司股票將按 照相關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公司 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執行。公司董 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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