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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韜股份: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發布時間:2020-05-21 01:03:48
中國深圳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1層、12層 郵政編碼: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電話(Tel.):(86 755)88265288 傳真(Fax.):(86 755)88265537 電子郵件(Email):info@shujin.cn 網址(Website):www.shujin.cn 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信達會字[2020]第147號 致: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信達律師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出具本《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下稱“《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下稱“《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現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基于對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事實的調查和了解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信達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現場參與和審閱了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證:其向信達提供的與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相關的文件資 料均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誤導性的信息,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在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信達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以及其他與議案相關的事實、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信達同意將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隨同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鑒此,信達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實出具如下見證意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根據2020年4月27日召開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2020年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公司董事會于2020年4月28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站上發布了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前述股東大會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召開時間、地點、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代碼、投票議案號、投票方式以及股東大會需審議的內容等事項。 經核查,根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為2020年5月15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了股權登記日為2020年5月15日的《證券持有人名冊》。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方式與會議通知一致。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時的任意時間。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 1、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62,906,19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本總額的46.5296%。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并行使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達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網絡投票統計表,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557,37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92%。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的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的提供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驗證其身份。 (三)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事項均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所列出的議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所列議案以外的其他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按照《股東大會規則》和《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了計票和監票,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為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結果,公司合并計算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1、 審議并通過《公司2019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2、 審議并通過《公司2019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3、 審議并通過《公司2019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4、 審議并通過《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同意823,149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9678%;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233%;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89%。 5、 審議并通過《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6、 審議并通過《關于續聘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同意823,149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9678%;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233%;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89%。 7、 審議并通過《關于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同意823,149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9678%;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233%;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89%。 8、 審議并通過《關于將募集資金項目結項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163,446,49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96%;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04%;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同意823,149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9678%;反對17,0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233%;棄權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89%。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 魏天慧 負責人:張 炯 楊 陽 年 月 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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