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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獅: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2019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
發布時間:2020-09-05 01:03:48
證券代碼:002684 證券簡稱:*ST 猛獅 公告編號:2020-119 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 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關于對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報的問詢函》(中小板年報問詢函【2020】第 450 號)。公司對問詢函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了逐項核查、落實,現將有關說明回復如下: 1、你公司 2019 年四個季度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 2.14 億元、3.20 億元、3.05 億元和 4.84 億元,請說明第四季度收入較前三季度增長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公司 2019 年第四季度收入較前三季度增長的主要原因為公司向寧波正道京威清潔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授權使用許可猛獅戴樂汽車系列知識產權和成果,在12 月確認營業收入 14,716.98 萬元。經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三款車型技術涉及相關專利及非專利技術排他許可使用權的價值為 1.54 億元,根據上述評估價值并經雙方協商一致,技術許可協議基本許可費定為 1.56 億元授權使用費,并在當月收到了技術轉讓款。本授權許可為交易時點的履約義務的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當作為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在簽訂時確認相關收入。因此,在當期 12 月確認營業收入 14,716.98 萬元,不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 會計師核查過程: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并測試與銷售、收款相關的關鍵內部控制,評價其設計合理性和運 行的有效性; 2、檢查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方法及時點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3、對收入和成本執行分析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月度、季度、業務類型、主要客戶的維護對收入、成本、毛利波動進行分析; 4、執行細節測試,抽樣檢查銷售明細、工程、銷售合同或客戶訂單、收款單據、驗收單、采購及銷售發票等外部證據,核實銷售收入和采購的真實性; 5、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的銷售交易進行截止測試,核對存貨出入庫單、銷售發票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評價收入是否被記錄于恰當的會計期間。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猛獅科技第四季度較前三個季度收入增長主要原因,為 12 月確認了向寧波正道京威清潔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授權使用許可猛獅戴樂汽車系列知識產權和成果收入 14,716.98 萬元,其他經濟業務收入并無重大變化,不存在提前確認收入情況。 2、你公司 2019 年度債務重組收益 7.01 億元,其中,你公司與杭州憑德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憑德”)合作,采用債權人直接豁免你公司債務及債權人將債務轉讓給杭州憑德后再由你公司向杭州憑德支付兩種方式。你公司本期與杭州憑德發生的債務重組金額為 9.94 億元,杭州憑德共豁免債務6.87 億元,你公司對杭州憑德長期應付款期末余額 5.63 億元。請說明: (1)結合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交易實質,說明本期債務重組收益是否符合計入當期損益的條件,相關金額確認是否準確,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為保障債務重組的順利實施,經公司、戰略合作方與債權人進行研究探討,最終采取由杭州憑德作為債務重組資金的提供主體,按照公司、杭州憑德及債權人商定的折后金額受讓債權人對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債權,在上述標的債權交割后,杭州憑德成為標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債權,原債權人不再享有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債權,原債權人通過杭州憑德按照標的債權的實際轉讓對價與標的債權的原始金額之間的差額對公司或公司子公司進行豁免。 上述方案實質為原債權人對公司及子公司豁免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完成債務重組后,杭州憑德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享有的債權余額等于杭州憑德支付的債權轉讓對價。公司或子公司還通過直接與債權人協商、修改原定債務償還條件,債權人做出讓步,公司或子公司被豁免部分債務,取得部分重組收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債務重組事項已全部完成。在上述債務重組中, 公司與杭州憑德的交易本質是由公司向杭州憑德借款,用于與各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并由杭州憑德直接支付予原債權人,最終形成公司與杭州憑德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方案有效降低了公司的債務總額,減輕了公司的短期償債壓力。 公司以標的債權交割完畢并取得債務豁免確認作為確認債務重組收益的時間點,將原債權人所打折的金額確認為標的債務重組收益金額。 對于與債權人直接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以協議簽署日及獲得豁免的金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會計師核查過程: 一、核查程序 1、訪談公司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了解杭州憑德與公司的關系、重組事項的目的、具體方式及進展情況; 2、獲取并檢查與債務重組事項相關的明細賬、全部借款協議、訴訟資料、債務轉讓協議、調解協議及和解方案等,確認債務重組基準日、重新計算重組基準日債務金額是否正確,協議金額與公司或子公司賬面金額是否一致、豁免金額與公司賬務處理計入重組收益的金額是否一致; 3、訪談部分原債權人、獲取重組目的,并檢查杭州憑德重組協議的履行情況; 4、訪談杭州憑德管理人員,對債務重組交易事項的真實性及協議執行情況進行核實; 5、征詢律師意見,就債務重組事項中的協議條款合法、合規性,獲取律師意見。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我們了解到杭州憑德及其股東寧波致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計持有公司 5%的股份,屬于公司的關聯方。 本次債務重組的目的主要是為降低公司負債總額、降低公司資產負債率、減輕公司財務費用支出壓力、改善公司財務狀況、解決逾期負債的訴訟,符合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債務重組事項已全部完成。雖然杭州憑德屬于公 司關聯方,但考慮到本次債務重組的實質是原債權人對公司進行債務豁免,公司向杭州憑德借款用于與各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并由杭州憑德直接支付予原債權人,最終形成公司與杭州憑德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屬于關聯方債務豁免,滿足計入當期損益的條件。 綜上,通過執行以上核查程序,會計師認為,公司或子公司一系列債務重組收益滿足計入當期損益的條件,相關金額確認準確無誤。 (2)你公司本期與杭州憑德發生的債務重組金額 9.94 億元、杭州憑德豁 免金額 6.87 億元、對杭州憑德長期應付款期末余額 5.63 億元之間的關系; 公司本期通過杭州憑德發生的債務重組金額為 9.94 億元,扣除債務重組過程中的產生的豁免金額 4.31 億元后,對杭州憑德長期應付款期末余額為 5.63億元。 (3)你公司本期形成的 7.01 億元債務重組收益中,除與杭州憑德合作外, 剩余債務重組收益的來源; 公司本期通過杭州憑德發生的債務重組金額為 9.94 億元,扣除債務重組過程中產生的豁免金額4.31億元后,對杭州憑德長期應付款期末余額為5.63億元。由公司主導,杭州憑德參與談判的其他債權人對公司及子公司共直接豁免債務金額 2.16 億元。 除上述杭州憑德直接或間接參與(含參與談判)的債務重組外,公司及子公司亦有自行與其他債權人協商進行債務重組,共計豁免公司及子公司債務金額0.54 億元。 綜上,公司本期債務重組合計產生債務重組收益 7.01 億元。 未支付款項的計息情況。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對杭州憑德的長期應付款為 5.63 億元,該部 分款項將根據公司資金情況,結合杭州憑德的資金要求分期逐步向杭州憑德歸還, 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年。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已向杭州憑德償還債務本金 3.53 億元。根據雙方協議,公司自每筆資金撥付之日起每滿三個月按照年化 9% 的利率對該部分資金計算占用期利息,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對杭州憑德 資金計算占用利息 1,785.84 萬元,已支付 1,785.84 萬元。 3、你公司本期收回/轉回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分別為 1.32 億元 和 0.94 億元,請以列表形式列示本期收回/轉回的壞賬準備的具體構成,并說 明上述壞賬準備轉回的原因,轉回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請年審會計師核查并 發表意見。 公司原披露本期收回/轉回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有誤,更正后本 期收回/轉回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分別為約 1.35 億元和 0.80 億元。 公司本期收回/轉回的壞賬準備具體構成如下: 應收賬款 單位名稱 金額(萬元) 轉回原因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51.67 債務重組,不再持有該公司債權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電設備有限公司 449.91 債務重組,不再持有該公司債權 鄖西縣興鄖光伏扶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10,942.79 款項回收恢復正常,符合還款承諾,取 消個別計提而轉回 廣東同城優服新能源有限公司 1,447.42 客戶以實物資產抵債降低了應收款總額 其他公司 143.61 合 計 13,535.40 其他應收款 單位名稱 金額(萬元) 轉回原因 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 940.62 對方以實物資產抵債降低了應收款總額 攀枝花七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415.00 收回部分款項及實物抵債降低了應收款 總額 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債務重組,不再持有該公司債權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電設備有限公司 5,560.00 債務重組,不再持有該公司債權 其他公司 114.27 合 計 8,029.89 上述債務重組是根據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和 2019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關于債權抵償債務的議案》,為減少債權債務糾紛,降低公司負債總額,同意公司或子公司以賬面原值金額合計不超過 4 億元、賬面凈值合計不超過 3 億元的應收賬款與債權人商議債權轉讓及以債權抵償債務事宜。股東大會授權經營管理層代表公司或子公司與債權人商議并簽署相關協議,將公司或子公司部分債權轉讓予公司或子公司債權人,以抵償公司或子公司對該等債權人的債務;抵償價格由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全額回收難度較大的債權,可以折價(折價后不得低于賬面凈值)抵償;并決定債權抵償債務過程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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