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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獅:關于全資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9-05 01:03:45
證券代碼:002684 證券簡稱:*ST 猛獅 公告編號:2020-120 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事項概述 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的公告》 及《關于全資子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的補充公告》,公司全資子公司湖北猛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猛獅”)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通知書》([2019]鄂 0684 民破 3-1 號),根據債權人湖北宜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城農商行”)的申請,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宜城農商行提出的對湖北猛獅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并指定管理人。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由破產清算轉入重整的 公告》,湖北猛獅進入破產程序后,公司積極與各方協商溝通,并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對湖北猛獅進行重整,重整期間由湖北猛獅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 事宜。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裁定 書》([2019]鄂 0684 民破 3-1 號),裁定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對湖北猛獅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重整。重整期間由湖北猛獅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宜。 收到《民事裁定書》([2019]鄂 0684 民破 3-1 號)后,公司積極落實破產 重整事項,在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響期間,湖北猛獅積極尋找戰略合作方、協調各債權人。與寧波京威動力電池有限公司等行業知名企業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并順利召開了主要債權人協商會議,積極聽取了各主要債權人對各種重組方案的意見、建議。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且湖北猛獅所在省份是疫情重災區,致使原計劃工作未能如期開展,計劃草案仍需繼續完善并經各債權人的有權審批部門 審批,預計未能在 2020 年 6 月 26 日前提交重整計劃方案,湖北猛獅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向湖北省宜城 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請,申請延期三個月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公司已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湖北猛獅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2019]鄂 0684 民破 3-5號),現債權人宜城農商行、部分債權人及破產清算組強烈反對延期,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湖北猛獅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獅破產。 二、本次裁定情況 2020 年 8 月 13 日,湖北猛獅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猛獅清算組 提出的《湖北猛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公司與寧波京威動力電池有限公司聯合擬定的《湖北猛獅資產處置及盤活方案》。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9]鄂 0684 民破 3 號之六),根據該《民事裁定書》,2020 年 8 月 19 日,湖北猛獅清 算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稱多數債權人委員會成員認為《湖北猛獅資產處置及盤活方案》不具有可執行性,其請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該破產清算組擬定的《湖北猛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對湖北猛獅清算組擬定的《湖北猛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予以認可。 三、本次裁定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對湖北猛獅的經營性債權凈額約為 15,388.57 萬元,該等普通債權可能存在因不能足額償付而導致部分損失的風險,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對該部分債權計提相應壞賬準備。公司對湖北猛獅的長期股權投資為10,000.00 萬元,該等長期股權投資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風險,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對該部分股權投資計提相應減值損失。 公司分別為湖北猛獅在福能(漳州)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設備融資租賃款 29,380.77 萬元、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設備融資租賃款 24,534.40 萬元以及湖北農商行的借款 3,000.00 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上述擔保對應的 設備不在被拍賣財產范圍內。除上述擔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對湖北猛獅的其他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湖北猛獅亦不存在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公司對湖北猛獅的股權投資損失及上述債權損失預計將全額計入公司2020年度經營業績,具體影響金額待湖北猛獅管理人指定的評估機構針對清算資產價值出具評估報告后確定。 2、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與宜城市人民政府簽署了《共建新能源基地戰 略合作框架協議書》《關于新能源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關于投資建設年產5GWH 電池項目合同書》,目前,公司與宜城市人民政府存在投資爭議。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宜城農商行提出的對湖北猛獅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并指定劉新紅為主要負責人的六人清算組為湖北猛獅管理人。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明知公司與宜城市人民政府存在投資爭議、破產申請人屬于金融機構的情況下,仍指定了四名地方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一名金融主管機關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和一名律師組成清算組。同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和破產管理人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施行)》第二條的規定,將湖北猛獅破產案的有關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公開。 公司已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請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重新指定管理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前兩款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職權表決通過的決議均有效;只有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按照法律規定才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湖北猛獅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同意公司與京威動力科技有限公 司聯合提出的資產處置及盤活方案,表決情況為:同意該方案的債權人人數占參會債權人人數的 63.77%,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78.69%。獲得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資產變價處置方案的表決情況為:同意該方案的債權人人數占參會債權人人數的59.42%,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72.16%。獲得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雖然上述兩項方案均獲得通過,但公司與京威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資產處置及盤活方案的通過比率高于管理人的變價方案,更符合廣大債權人的利益,而管理人無視投票結果及法律規定,將經債權人表決的財產變價方案報請宜城市人民法院進行裁定。 公司已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異議書》,懇請撤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鄂 0684 民破 3 號之六《民事裁定書》。 公司將持續關注湖北猛獅破產清算事項的進展,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民事裁定書》([2019]鄂 0684 民破 3 號之六) 特此公告。 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二�年九月一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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