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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寶麗: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0-07-30 01:28:55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 0 年七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02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03 第三章 股份......03 第一節 股份發行......03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04 第三節 股份轉讓......05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06 第一節 股東......06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09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11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12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14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16 第五章 董事會......20 第一節 董事......20 第二節 董事會......23 第六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8 第七章 監事會......29 第一節 監事......29 第二節 監事會......30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31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31 第二節 內部審計......35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節 通知......36 第二節 公告......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36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36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一章 利益相關者、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9 第十三章 附則......40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 公司經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寧體改字[1994]405 號文件批準,采取定向 募集方式設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碼為 3201002016338。 第三條 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 228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900萬股,于2007年9月1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463號文核準,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623.0844萬股,于2011年7月2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BAOLI GROUPCORPORATION,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雙高路 29 號,郵政編碼: 211300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60,205.8110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 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總工程師。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追求卓越,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嚴謹高效的 管理方式,大力開發生產環氧丙烷產品、聚氨酯系列產品和異丙醇胺系列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為市場提供價廉物美、適銷對路的綠色產品,為振興和發展我國的環氧丙烷產業、聚氨酯產業和異丙醇胺產業作出貢獻,為提高公司效益,振興地方經濟作出貢獻,為全體股東謀取最大的利益。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危險化學品經營(按許可證所列范 圍經營);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的研發、銷售;塑料及塑料制品、五金交電、包裝材料、建筑材料、勞動防護用品、儀表儀器、機械設備、礦產品、工藝美術品、針紡織品、日用百貨的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和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經濟信息咨詢,環保咨詢,生產安全技術咨詢;電子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技術服務;硬質噴涂和聚氨酯塑膠鋪面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 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于1994年采取定向募集設立方式由南京市聚氨酯化工廠整體改制設立。 公司股份總數為60,205.8110萬股,全部為普通股。 第十九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 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 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 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生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此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七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 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 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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