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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6:北巴傳媒內部審計管理制度(2020年修訂)
發布時間:2020-04-30 01:19:34
北京巴士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2020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和控制,促進公司內部各管理層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為管理層正確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企業運營的效率及效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規和《北京巴士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審計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機關、各分子公司及公司相關投資企業和其他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檢查和評價行為。通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經濟效益、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促進公司經濟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指公司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應用指引和內部評價指引,自行設定格式的內部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分別就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進行設計,對內部控制評價過程、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等相關內容做出披露。公司需明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編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后對外報出。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機關及下屬分、子公司。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當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并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2.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4.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財會、經濟、法律、管理、投資及計算機等專業知識和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及較高的政策水平與語言表達能力。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工作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制度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第三章 職責劃分 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是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管理部門,在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受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委托,財務總監對審計部實施具體領導;審計部接受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各分、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且規模較大的單位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其下屬單位獨立經營、單獨核算的單位,應設獨立的審計部門;具有法人資格但規模較小的單位和不具有法人資格且其下屬單位也不獨立經營、單獨核算的單位,應在其他相關部門內設置專、兼職審計崗位。 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2.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4.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5.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二十條 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開展審計工作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開展審計工作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計報表、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業務流程各環節形成的項目資料、可研報告、審批文件等管理資料,被審計單位應按時間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開展審計工作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部工作,如實向審計部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開展審計工作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有關的資料。審計部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行為,有權建議公司或有關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權限: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2.審核有關的報表、憑證、帳薄、預算、決算、合同、協議,以及檢查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3.檢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4.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參加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5.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施行; 6.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7.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報; 8.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任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9.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10.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內容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季度與審計委員會召開一次會議,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審計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上交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2.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 3.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4.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 5.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2.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3.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4.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工作組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4.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規范,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購買和***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購入資產是否按合同約定時間轉移了所有權; 4.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5.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 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 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6.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指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2.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 第四十條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5.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和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2.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5.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在執行上述業務工作內容時,應與董事會辦公室保持充分的溝通。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條 審計立項。審計立項是指確定具體的內部審計項目,即被審計的對象。審計對象包括公司下屬的各分、子公司和投資企業,公司總部的各職能部門、各項經營活動或項目、系統等。 審計對象的選擇一般由以下三種方式決定: 1.審計部通過對公司總部的經營活動進行系統地分析風險來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表,經批準后逐項實施。 2.由審計委員會下達的計劃外專項審計任務。 3.由被審計者提出審計要求,經批準實施審計業務。 第四十四條 審計批準與授權。對于已立項的審計項目,審計部應在審計實施前以正式報告的形式報公司總部董事長審核、批準與授權。 第四十五條 在確定審計事項后,審計人員開始審計準備工作,制訂審計計劃。 1.初步確定具體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內部審計的總目標是審查和評價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協助公司組織的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針對已確定的具體審計任務,審計人員應制定具體的審計目標以有助于擬定審計方案和審計工作結束后的審計評價。 2.內部審計的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內部控制系統的恰當性、有效性。 (2)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 (3)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4)資產的完整性,保值增值情況。 (5)對法律、法規及政策、計劃的遵守、執行情況。 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的審計任務確定具體的審計范圍以確保審計目標的實現。 3.研究背景資料。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收集、研究審計對象的背景資料。 當審計對象為公司各分、子公司和投資企業、職能部門時,背景資料主要包括其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情況、管理人員相關資料、定期的財務報告、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預算資料等。 當審計對象為某一項目、系統時,背景資料主要指其立項、預算資料、合同及相關責任人的資料等。 如果在以前年度實施過內部審計,則應調閱以前的審計文件,關注以前的審計發現及審計對象對審計建議的態度。 4.成立審計小組和確定審計時間。 不同的審計項目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不同的知識和技能,根據實際業務的需要,審計部應安排適當的審計人員,指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并對審計工作進行具體的安排。 成立審計小組的同時,應初步確定審計時間,包括審計開始的時間、現場工作時間、審計結束及審計報告的提出時間。 5.準備初步審計方案。審計方案是說明審計目標、范圍和具體進行的程序。完成審計工作后,審計方案是審計工作的記錄。審計方案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由審計負責人初步制定,并在審計工作實際進行中根據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 在被審計單位背景資料不全或實施突擊性檢查等情況下,審計人員也可以在審計過程中制訂和完善審計方案。 6.計劃審計報告的提交方式、時間和對象。 7.發出審計通知書。在審計前,審計人員應通知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的時間、審計目標和范圍,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準備相關的文件、報表和其他資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關事項。 在經授權實施突擊審計的情況下,審計部可不預先通知被審計單位。 以上為審計工作的準備階段,完成準備工作后,審計工作即進入現場工作階段。 第四十六條 初步調查階段。 1.座談會。審計開始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審計座談會。了解基本情況、說明審計的目標和范圍以及審計中需要提供的各種資料和需要協助的范圍等。 2.實地考察。審計人員應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地點、設備、職員及業務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獲得感性認識。 3.研究文件資料。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及實地考察過程中得到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進行查閱、研究。 4.編寫初步調查說明書。初步調查完成后,審計人員應編寫簡要的初步調查說明書,概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初步調查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七條 分析性程序及符合性測試階段 1.分析性程序(比較、比率和趨勢分析)。審計人員應根據財務報表和有關業務數據計算相關比率、趨勢變動,用定量的方法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主要的分析、比較包括: (1)實際與預算的比較; (2)年度內各月份數據的比較及趨勢分析; (3)年度間數據的比較及趨勢分析; (4)賬戶間關系分析; (5)財務和經營比率與前期、同類經營機構的分析比較; 審計人員通過比較和分析各項指標所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引起充分關注,從而有針對性地采取更詳細的審計程序來審查重點領域。 2.描述和分析內部控制設計的恰當性。 (1)審計人員應采用繪制流程圖、文字說明等方式描述被審計單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 (2)審計人員應在認真研究、分析被審計單位現有內部控制系統的相關制度、規定等文件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恰當性進行評價。 3.初步分析和評價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1)審計人員可采用內部控制調查表或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獲得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相關信息。 (2)審計人員可采用對經營活動進行“穿行測試”或小樣本測試的方式,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執行情況?!按┬袦y試”是審計人員針對關鍵控制點,選取一定的交易和經營活動進行程序測試或文件測試(根據組織的記錄來追蹤選定***的整個過程)。小樣本測試是選擇較少的樣本量對選定項目進行測試、復核,以測試真實性,了解經營活動的實際處理是否與預期一致。 (3)研究信息系統的控制制度、進行信息系統的相關測試。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涉及到被審計活動的信息收集、處理、傳遞和保管各個環節。尤其是公司下屬單位的信息系統控制的有效性、恰當性直接影響其資金、資產安全及財務信息等的準確、完整性。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內控制度進行全面熟悉與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測試。 (4)分析重大風險領域,確定重點審計的范圍及方法。 通過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描述和測試后,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分析并做出初步評價、評估風險、確定控制薄弱環節以及審計的重點。 第四十八條 實質性測試及詳細審查階段。實質性測試及詳細檢查是在對內部控制的初步評價基礎上,運用適當的審計技術詳細審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 審計人員應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關的和有用的審計證據(包括文件、函證、筆錄、復算、詢問等),進行審核、分析與研究,形成審計判斷。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加總相關明細賬戶余額與總賬余額比較核對二者是否一致。 2.運用統計抽樣,抽查會計記錄,從憑證到賬簿。 3.巡視庫房,抽查清點庫存產品等賬面存貨,確定存貨的保管情況以及存貨資產的存在性、完整性及計價的準確性。 4.清查固定資產,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減值情況。 5.盤點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確定貨幣資金的安全性及賬實核對情況。 6.函證主要往來賬戶余額,選取無法函證或未取得回函的重要賬戶實行替代程序,確定往來結算的準確性。 7.審核銷售日報表、現金收入日報表,交叉核對并與系統核對一致。 8.審核各類經濟合同,對重要合同簽訂的招、投標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與評價。 9.審查工程的預、決算資料,復算工程量,確定工程支出的合理性、準確性、真實性。 10.檢查采購計劃、采購合同與發票、入庫單、付款支票或轉賬記錄是否一致。 11.采用分析性復核程序,審查成本計算的準確性、折舊計提的正確性等。 12.檢查涉稅項目,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13.審核費用的發生情況、審批手續,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14.其他審計程序。 第四十九條 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執行初步調查、符合性測試和詳細審查,收集適當的、有用的及相關的審計證據,并通過分析與評價形成審計發現,并提出適當的審計建議。 1.審計發現。審計發現應包括事實、標準及期望、原因及結果。 (1)事實是指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發現的實際情況、相關問題。 (2)標準及期望是指評價這些問題所依據的相關政策、規范、考核目標、 預算指標等。 (3)原因是審計人員分析的實際情況與相關標準產生差異的原因。 (4)結果是指實際情況與標準產生差異造成的影響及相關風險。 審計人員應用書面文字、相關圖表等詳細闡述相關的審計發現,審計人員成文的審計發現應有相關的審計證據來支持。 2.審計建議。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的內部控制情況及相關的審計發現提出具體的、適當的審計建議,以利于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降低經營風險。 第五十條 審計報告的編制。 1.審計復核與監督。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詳細的復核,并對審計人員實施的相關審計程序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管理。 2.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編寫意見交換稿。 (1)現場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關文件、報表、記錄等證據資料及時整理、歸類。審計人員應根據統一的標準對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資料編制索引號,以便查閱。 (2)召開離場會議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編寫詳細的意見交換稿,也可以編制審計報告初稿代替。意見交換稿應簡要說明項目的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實施的審計程序,并對具體的審計發現和初步的審計建議進行詳細闡述。 3.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包括重大問題的溝通及退出會議上的意見交換。 (1)重大問題主要是指,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正在進行的重大違規或對股份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被審計單位馬上采取相關的措施。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所發現問題的實質及影響,確定溝通的對象,并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長批準。 (2)召開退出會議,就相關審計發現與審計建議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F場工作結束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召開退出會議,就意見交換稿上的相關問題聽取被審計單位的解釋與意見,并詳細記錄。雙方應在意見交換書上簽名確認。對在有關問題上的不同意見,可由被審計單位進行書面陳述并交與審計人員與審計人員的審計發現與建議一齊歸檔,以便查閱、分析。 4.編制正式的審計報告。現場工作結束后,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編制正式的審計報告。 正式的審計報告是在意見交換稿的基礎上根據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的結果,正式編制完成。審計報告應用簡捷、扼要的文字闡述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人員執行的審計程序以及審計結論,并適當地表明審計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看法,也可根據需要包括在審計報告中。 5.審核并報送審計報告。審計部負責人應對審計報告及相關的審計資料進行詳細審核,確認后正式報送給公司董事長及審計委員會,并對審計結果進行簡要的口頭匯報。審計部也應將經批準的審計報告送至被審計單位并確認其已收到。 第五十一條 后續審計。在出具了正式的審計報告后,審計部應關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及公司董事長對相關事項處理決定的態度。在認為合適的一段時間以后,由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后續審計,確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了恰當的解決。對于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是否告知并得到了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的批準。審計人員應對相關的風險進行評價,并將后續審計的結果及相關的風險評價報告公司董事長及審計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審計評價。是指審計部負責人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執行情況、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審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的總結、評價。 審計評價由審計人員的自我評價、審計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評價及審計部負責人的總結評價三個層次構成。每一個審計項目完成之后,審計部負責人都應督促審計人員、審計項目負責人及時做出書面總結、評價,審計部負責人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簽署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三條 審計檔案。完成以上工作步驟后,審計人員應對審計資料進行整理、裝訂、編號,形成內部審計檔案,并由審計部負責保管。 第六章 內部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四條 內部審計檔案是公司審計部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紙質、磁質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歷史記錄。 第五十五條 審計部應對內部審計檔案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統計、鑒定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內部審計案卷內的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七條 內部審計檔案應存放于加鎖文件柜內。借閱內部審計檔案僅限于公司內部,并應經審計部負責人批準。公司以外的單位不得查閱,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審計檔案或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審計部主管領導批準。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五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部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審計部可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給予責任人處理或處分的建議。 第五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章程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有關的資料的,審計部有權予以制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六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行為,審計部令其及時糾正;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審計部可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給予責任人處理或處分的建議。 第六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工作秘密,出具不客觀或有較大錯誤的審計報告,由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審計單位和公司員工有權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向公司領導進行反映。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所涵蓋的業務內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規定事項,需根據《北京巴士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完成相關審批流程。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制定、修改、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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