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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就《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答記者問
2016-02-16 08:50:00
關鍵詞:發改委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聯合印發《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技術政策》出臺的背景。

  答: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蓬勃發展,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在可預見的將來,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將大規模退役并進入回收利用環節。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及時規范和引導,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再利用體系,防止走其他廢棄物治理走過的“先亂后治”的老路。對此,《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明確提出,要加強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和回收管理,引導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加強對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鼓勵發展專業化的回收利用企業;明確動力電池收集、存儲、運輸、處理、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置等各環節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加強監管,督促相關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嚴格落實各項環保規定,嚴防重金屬污染?!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也提出,要加快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都夹g政策》的出臺既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也是未雨綢繆引導行業規范發展的客觀需要。

  問:《技術政策》出臺的目的和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技術政策》出臺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強對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規范,明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指導相關企業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防止行業無序發展。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我們確定了以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為主要原則,推動廢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安全、環保和資源化利用,優先鼓勵再利用,明晰相關主體責任義務。

  問:請您介紹一下《技術政策》的主要內容。

  答:《技術政策》分為總則、動力電池的設計和生產、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利用、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附則等七部分內容,對電動汽車動力電池設計生產、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方面均做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管理方式和范圍。根據《技術政策》的制定原則,明確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進行指導性管理,國家有關部門將對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待時機成熟后,國家發改委再會同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行業管理辦法。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動力電池設計、生產及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貯存、運輸、梯級利用、再生利用等環節。考慮與國內現有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的連貫性和一致性,結合國際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實際應用現狀和趨勢,《技術政策》中規定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括鉛酸蓄電池。

  二是明確了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明確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是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電動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安裝在整車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指系統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其銷售給獨立電池經銷商(整車生產企業售后體系之外)的動力電池。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負責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在具有售后服務網點的設區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網點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鼓勵多家企業共建、共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運行效率。

  三是明確建立動力電池編碼制度,建立可追溯體系。回收體系的建設是廢舊動力電池能否得到合理回收及再利用的關鍵環節。為保證廢舊電池的回收率,明確對動力電池產品采用編碼制度,具體編碼工作由生產企業負責,國家汽車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編碼應具有與產品的唯一對應性。編碼應標識在動力電池產品顯著位置,且具有較高的牢固性。

  四是鼓勵進行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考慮到部分廢舊動力電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適用于電動自行車、電網儲能電站等行業,因此,鼓勵對符合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以節約成本,提升資源利用率。因梯級利用可能會涉及電池的拆解、重組和檢測,所以梯級利用企業在銷售電池時應在電池表面貼自有商標并明示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并負責其銷售的梯級利用電池的維修保養和再次回收。鼓勵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與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企業合作,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實際情況判斷可否進行梯級利用。

  問:《技術政策》提出了哪些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答:目前,我國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保有量還比較少,相關回收利用體系還沒有有效建立起來,回收利用技術工藝還不成熟,暫不宜進行強制性管理。因此,《技術政策》只是一個引導性文件,沒有做出懲罰性規定。但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執行《技術政策》,引導行業規范發展,我們在《技術政策》里提出了幾個具體的促進措施:在制度上,國家鼓勵企業對動力電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交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國家將探索把廢舊動力蓄電池納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征收范圍。在激勵措施上,國家將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在技術研發方面,國家支持動力蓄電池相關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再生利用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在國際合作方面,國家將鼓勵開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國家標準的共同制定和協調統一,支持開展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建設。

稿件來源: 電動汽車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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