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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關于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2017-09-26 08:00:00
證券代碼:300376               證券簡稱:易事特              公告編號:2017-167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關于對易 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7]52號)、《關于對 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7]53號)、《關于 對何思模、趙久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7]54號)?,F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對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17]52號)的主要內容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關聯交易事項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規范

     1、2015年8月4日,你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對參股子公司寧夏江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公司擬向寧夏 江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建設)增資3106.25萬元,由于公司持 有江南建設10%股權,且公司董事長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設董事,上述交易屬于關聯交易。公司董事會未將上述議案作為關聯交易事項予以審議,何思模亦未對議案進行回避表決。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2、2015年、2016年,你公司部分子公司與關聯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江南集成)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546.98萬元、966.82萬元。

 公司未將上述交易作為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等相關規定。

     3、你公司2014年、2016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董事長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

董事的任職情況,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6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等相關規定。

    (二)部分臨時報告信息披露不及時

    2016年2月3日,你公司披露《關于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公

告稱公司與江蘇廣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IDC機房建設項目《戰略合

作協議》。雙方于2016年1月29日簽訂上述協議,公司遲至2月3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時,且公司2016年年報未披露進展情況。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明確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限,我局將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二、《關于對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7]53號)的主要內容

    “你公司作為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事特)的控股股東,我局在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未及時將質押股票事項告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的問題:

    你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將持有的易事特940萬股(占易事特總股本5.25%)

質押給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遲至2015年2月7日將上述情況通知易

事特并于2月9日進行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將持有的易事特1455

萬股(占易事特總股本5.81%)質押給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遲至2015

年6月23日將上述情況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進行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10

月22日將持有的易事特2797萬股(占易事特總股本11.17%)質押給平安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你公司遲至2015年10月27日將上述情況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

進行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三、《關于對何思模、趙久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7]54號)

的主要內容

    “經查,我局發現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事特或公司)存在部分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規范、部分臨時報告信息披露不及時、部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遺漏等問題:

    1、2015年8月4日,易事特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對參股子公司寧夏江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公司擬向寧夏江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建設)增資3106.25萬元,由于公司持有江南建設10%股權,且公司董事長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設董事,上述交易屬于關聯交易。公司董事會未將上述議案作為關聯交易事項予以審議,何思模亦未對議案進行回避表決。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2、2015年、2016年,易事特部分子公司與關聯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江南集成)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546.98萬元、966.82萬元。

公司未將上述交易作為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等相關規定。

    3、易事特2014年、2016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董事長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

董事的任職情況,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6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等相關規定。

    4、2016年2月3日,易事特披露《關于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與江蘇廣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IDC機房建設項目《戰略

合作協議》。雙方于2016年1月29日簽訂上述協議,公司遲至2月3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時,且公司2016年年報未披露進展情況。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何思模、趙久紅分別作為易事特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應對公司上述違規問題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們予以警示。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職責,不斷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切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四、公司說明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將嚴格按照廣東證監局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落實責任人,不斷完善內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引以為戒,加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和水平,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25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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