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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陽股份: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17-10-14 08:00:00
證券代碼:002580           證券簡稱:圣陽股份           公告編號:2017-042

                         山東圣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會議沒有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3、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山東圣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2)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10月13日14:00

    網絡投票時間: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3日。其

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10月13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年10月12日15:00―2017年10月13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公司會議室,山東曲阜圣陽路1號;

    (4)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5)會議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長高運奎先生;

    (6)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18人,該等股東(含股東代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44,464,06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2.5462%。其中,現場出席股東

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15人,持有公司股份34,951,62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

的9.8622%;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3人,持有公司股份9,512,440股,

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6841%。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3)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和武光剛律師出席本次會議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關于終止參與設立產業并購投資基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因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動人系公司關聯方,公司終止參與設立產業并購基金暨關聯交易事項時,根據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關聯股東在表決時進行了回避,其所持有的股份 28,971,113股不計入對本議案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本議案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同意15,277,949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6123%;

反對215,000股, 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877%;棄權0股, 占出席會

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 12,898,88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98.3605%;反對215,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6395%;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2、審議通過了《關于終止接受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委托對其股權行使權利的議案》

    因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動人系公司關聯方,公司終止接受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委托對其股權行使管理權利時,根據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關聯股東在表決時進行了回避,其所持有的股份 28,971,113股不計入對本議案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本議案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同意15,277,949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6123%;

反對0股, 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棄權215,000股, 占出席會議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877%。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 12,898,88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98.3605%;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棄權215,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6395%。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目錄

    1、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關于山東圣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山東圣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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