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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緯鋰能: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7年-2019年)
2017-08-24 08:00:00
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7年-2019年)

    為完善和健全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規定,修訂了《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7年-2019年)》(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一條 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公司著眼于長遠的和可持續的發展,綜合考慮公司戰略發展目標、實際情況、盈利能力、現金流量狀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利潤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條 本規劃的制定原則

    公司實行積極、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當年的實際經營情況和可持續發展。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現金、股票股利以及現金與股票股利相結合三種。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具備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

    第三條 未來三年(2017年-2019年)股東回報計劃的具體內容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現金、股票股利以及現金與股票股利相結合三種。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公司應當每年度進行利潤分配,也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一、現金分紅比例:根據公司經營實際情況,結合公司未來現金使用需求,經股東大會批準,實施現金分紅計劃。在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和條件下,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原則上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 30%。

    二、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

    除特殊情況外,公司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需實施現金分紅:

   (一)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以年前度虧損、依法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值;

   (二)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特殊情況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可以不進行現金分紅。

    重大資金支出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等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且超過10,000萬元;或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等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三、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報投資者和分享企業價值的考慮,當公司股票估值處于合理范圍內,公司可以發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一)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二)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三)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五、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六、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八、符合本制度明確的現金分紅條件但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分紅的原因和留存資金的具體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并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

    九、公司如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第四條 本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條 本規劃及本規劃的調整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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