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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鋒鋰業: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17-05-26 08:00:00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見證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新余市經濟開發區龍騰路公司總部研發大樓四樓會議室召開的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的合法性,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性,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會議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公司已向本所承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陳述及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有關原件及其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且有關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重大遺漏之處。

    本所律師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會議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公告材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并依法對本所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1、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2、2017年 5月 8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本

次會議的議案。

    3、公司董事會于2017年5月 9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

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通知載明了本次會議的會議時間、地點、審議事項、出席對象及登記辦法等事項。

    4、本次會議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新余市經濟開發區龍

騰路公司總部研發大樓四樓會議室召開,由公司董事長李良彬先生主持。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與本次會議通知所告知的內容一致。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參加本次會議的人員資格

    1、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股東共計 4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182,686,42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752,695,526股的24.2709%。

    本次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4 人,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2,136,703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752,695,526股的0.2839%。

    本次會議有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均為截至2017年5月19 日下

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贛鋒鋰業的股東。上述股東均持有有效證明文件,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合法資格。

    2、出席本次會議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除上述股東外,還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合法資格。

    三、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董事會的公告,并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

會,召集人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本次會議的議案

    本次會議審議了公司董事會提交的以下議案:

       1、審議《關于補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會議的議案與公告的議案一致。

    五、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會議就公告中列明的議案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了表決,并按規定進行了計票、監票,當場公布現場會議表決結果。

    2、公司本次會議推舉的2 名股東代表、1 名監事和本所律師共同對本次會

議表決進行了計票、監票。經核查,本次會議的議案經與會股東審議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蓋章及經辦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署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劉克贊

              (蓋章)

     負責人:劉衛東                                         鄒津

                                                       簽署日期:2017年5月25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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