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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7:冠城大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2017-05-17 08:00:0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護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提及的債務融資工具系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

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目前的品種包括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等。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披露方式將所有可能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交易商協會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平臺發布。

     第三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公司《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信息披露部門,公司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辦公室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確保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披露標準

     第五條 公司在注冊或備案發行時,應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

站公布當期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公告;

     (二)募集說明書;

     (三)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

     (四)法律意見書;

     (五)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首期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至少于發行日前五個工作日公布發行文件;額度內備案發行的,應至少于發行日前三個工作日公布發行文件。

     第六條 公司最遲應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交易

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告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際發行規模、價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兌付日前五個工作日,通

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布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第八條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應按以下要求持續披露

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時間。

     第九條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

力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向市場披露。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稱、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劃轉或報廢;

     (五)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或因賠償責任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且難以消除的;

     (七)公司發生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債務超過一定金額,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十)公司做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說明的市場傳聞;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三)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四)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十五)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第十條 公司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履行重

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并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其他有權決策機構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項發生并有義務進行報告時;

     (四)收到相關主管部門決定或通知時。

     第十一條 在上述規定的事項發生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應當在該情形出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有關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項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項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第十二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項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項出現可能對

公司償債能力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在上述進展或者變化出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錯及變更會計

政策和會計估計、募集資金用途或中期票據發行計劃的,應及時披露相關變更公告,公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變更原因、變更前后相關信息及其變化;

     (二)變更事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經公司有權決策機構同意的說明;

     (三)變更事項對公司償債能力和償付安排的影響;

     (四)相關中介機構對變更事項出具的專業意見;

     (五)與變更事項有關且對投資者判斷債務融資工具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更正已披露財務信息差錯,除披露變更公告外,

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經審計財務信息的,應同時披露變更后的財務信息;(二)更正經審計財務報告的,應同時披露原審計責任主體就更正事項出具的相關說明及更正后的財務報告,并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且于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審計報告;

     (三)變更前期財務信息對后續期間財務信息造成影響的,應至少披露受影響的最近一年變更后的年度財務報告(若有)和最近一期變更后的季度會計報表(若有)。

     第十五條 公司變更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用途,應至少于變更

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第十六條 公司變更中期票據發行計劃,應至少于原發行計劃到

期日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根據《規

則》,可以豁免定期披露財務信息,但須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進行披露,同時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信息網頁鏈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徑。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開信息的傳遞、

編制、審核、披露的流程。

     第十九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

     (一)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的職責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定期報告草案,并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定期報告草案應當于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并提交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定;

     (三)董事會秘書對定期報告草案進行合規性審定后,于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時間內提交董事審閱;

     (四)董事長或其委托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

     (五)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對定期報告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六)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后,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議案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

     (一)董事會秘書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編制董事會、監事會議案草案,并提請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

     (二)董事會、監事會議案草案應當于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并提交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定;

     (三)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監事會議案草案進行合規性審定后,于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時間內提交董事、監事審閱;

     (四)董事長或其委托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董事會議案;監事會主席或其委托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審議監事會議案;

     (五)董事會會議審定議案后形成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會議審定議案后形成監事會決議公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公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關規定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二)董事會在接到報告后,按照本制度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

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有關活動,按照相關監管要求披露公開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公司

董事長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直接責任人。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中的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

     (二)作為公司與交易商協會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提交交易商協會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三)準備和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報告和文件;

     (四)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項,促使公司及時、合法、真實和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五)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經營層相關會議,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

     (六)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交易商協會;

     (七)交易商協會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

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辦公室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和執行

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管理,進行信息的匯總和規范化準備。

     第二十七條 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依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條例》等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

                              審議和披露職責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

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資料。

     第三十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

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

編制和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交易商協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并確保按照交易商協會要求的時間披露。

     第三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

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

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專業機構均為公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

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內幕人士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三十五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待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

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償債能力已經因此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六條 在公司網站或其他內部刊物上有不適合發布的信息

時,董事會秘書有權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由公司檔案室分類存檔保

管。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本制度履行信

息職責情況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記錄,并由檔案室保管。

                          第八章 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第四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董事長、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失職導

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

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

過后實施,修改程序亦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15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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