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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導智能: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
發布時間:2020-09-05 01:46:28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 保薦機構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薦公司簡稱:先導智能 保薦代表人姓名:翟程 聯系電話:021-20262202 保薦代表人姓名:苗濤 聯系電話:021-20262200 一、保薦工作概述 項 目 工作內容 1.公司信息披露審閱情況 (1)是否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無 數 2.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規章制 度的情況 (1)是否督導公司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關聯方占用公司資源的 是 制度、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內 部審計制度、關聯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是 3.募集資金監督情況 (1)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戶次數 每月查詢一次 (2)公司募集資金項目進展是否與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導情況 (1)列席公司股東大會次數 未現場列席,已審閱歷次會議通知、 議案、決議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會次數 是 (3)列席公司監事會次數 5.現場檢查情況 (1)現場檢查次數 0 次 (2)現場檢查報告是否按照本所規定報 不適用 送 (3)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 不適用 況 6.發表獨立意見情況 (1)發表獨立意見次數 9 (2)發表非同意意見所涉問題及結論意 不適用 見 7.向本所報告情況(現場檢查報告除外) 除按規定向交易所報告持續督導跟蹤 (1)向本所報告的次數 報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薦機構向 交易所報告的情形。 (2)報告事項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3)報告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不適用 8.關注職責的履行情況 (1)是否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 否 (2)關注事項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3)關注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不適用 9.保薦業務工作底稿記錄、保管是否合規 是 10.對上市公司培訓情況 (1)培訓次數 1 (2)培訓日期 2020 年 3 月 20 日 詳細解讀《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 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 (3)培訓的主要內容 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法規的修訂內容。 目的為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工作,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保薦工作情況 無 二、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事項 存在的問題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無 不適用 2.公司內部制度的建立和 無 不適用 執行 3.“三會”運作 無 不適用 4.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無 不適用 變動 5.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 無 不適用 6.關聯交易 無 不適用 7.對外擔保 無 不適用 8.收購、***資產 無 不適用 9.其他業務類別重要事項 (包括對外投資、風險投 無 不適用 資、委托理財、財務資助、 套期保值等) 10.發行人或者其聘請的中 介機構配合保薦工作的情 無 不適用 況 11.其他(包括經營環境、 業務發展、財務狀況、管理 無 不適用 狀況、核心技術等方面的重 大變化情況) 三、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是否 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 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及解決措施 履行承諾 1.股份鎖定的承諾 是 不適用 2.減少與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是 不適用 3.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是 不適用 4.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承諾 是 不適用 5.主要股東減持意向承諾 是 不適用 6.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 是 不適用 諾 7.信息披露相關承諾 是 不適用 四、其他事項 報告事項 說明 1.保薦代表人變更及其理由 不適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國 證監會(包括派出機構)和貴所對本保薦機構或 者保薦的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 對我司保薦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雪人股份”)出具《關于對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 2. 報告期內中國證監會和本 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所對保薦機構或者其保薦的 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 〔2020〕1 號),認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歐元、人民幣向公司合并范圍外 整改情況 的多家主體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對 5 家主體提供的財務資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額折合人民幣 4,449.52 萬元,上述對外提供財 務資助均未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 告信息披露義務,對雪人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監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雪人股 份出具《關于對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 6 號),認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歐元、人民幣向合并范圍外的多家主體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雪人股份未對上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監管函件后高度重視,仔細分析問題原因,并落實整改,督促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國證監會對我司保薦 的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百科技”)出具《關于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的決定》,認為容百科技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說明書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戶信用風險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的情況,對容百科技處以采取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關客戶發生信用風險后督促容百科技進行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并在收到監管措施后高度重視,督促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類似信息披露問題的再次發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國證監會對我司保薦 的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出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 處罰決定書(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責任人員)》(〔2020〕21 號),認為新綸科技存在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對新綸科技及相關當事人處以警告及罰款。 我司及新綸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高度重視,督促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違規情況再次發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 局對我司保薦的博騰制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 號),認為博騰制藥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情況,對博騰股份及相關當事人處以警告及罰款。 我司及博騰制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高度重視,督促相關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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