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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68:西部礦業關于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和候選人聲明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7-18 01:27:03
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和候選人聲明公告 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 提名人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現提名駱進仁、黃大澤、邸新寧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專長、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任職務等情況。被提名人已書面同意出任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參見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提名人認為,被提名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與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采礦、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其中駱進仁已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黃大澤、邸新寧已報名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第 71 期獨立董事資格培訓,并承諾將按時參加培訓并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二、被提名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關于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 (四)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關于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備獨立性,不屬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 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七)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獨立董事候選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于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包括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被提名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家,被提名人在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被提名人駱進仁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并 具備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會計學專業教授、管理學博士學位等資格;被提名人黃大澤具備較豐富的法律和管理專業知識和經驗,具備律師資格證;被提名人邸新寧具備較豐富的采礦、管理專業知識和經驗,是中國有色行業設計大師。 本提名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對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核實并確認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后果。 特此聲明。 提名人: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8 日 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本人駱進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名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本人公開聲明,本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保證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擔任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本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并已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二、本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關于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 (四)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關于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備獨立性,不屬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七)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于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包括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本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家;本人在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本人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并具備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會計學專業教授、管理學博士學位等資格。 本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對本人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核實并確認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獨立董事的職責,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后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依據本聲明確認本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 本人承諾:在擔任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章、規定、通知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接受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作出獨立判斷,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本人承諾:如本人任職后出現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情形的,本人將自出現該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辭去獨立董事職務。 特此聲明。 聲明人:駱進仁 2020 年 7 月 8 日 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本人黃大澤,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名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本人公開聲明,本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保證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擔任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本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本人尚未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本人承諾在本次提名后,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辦的最近一期獨立董事資格培訓并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二、本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關于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 (四)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 倡廉建設的意見》關于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備獨立性,不屬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 人員; (七)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于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包括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本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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